东南网5月26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今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我省拟在水资源管理制度、跨流域协调机制、饮用水源地保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我省水资源量存在时空分布不均,地区间差异较大,且工程性、水质性、资源性缺水并存等问题,在此情况下,1992年制定的《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已难适应新形势需要。因此,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 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调研论证中,有意见提出,条例应明确贯彻落实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即“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的内容。草案中规定,加强对水资源管理,须明确各级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职责。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此外,为强化跨流域协调机制问题,草案还增加一款明确跨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由共同上一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协调。 我省绝大多数河流独流入海,近年来,咸潮上溯问题日益严重。针对这一情况,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海河流咸潮上溯的监测预警机制,对涉及入海河流入海水量减少、河床下切的建设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编制专项报告书,并组织专项论证。此外,草案还提出,水行政、水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实行共享。 针对水源地保护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城市、集镇、重点开发区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应急预警机制,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安全。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有计划组织保护区内居民外迁,防治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若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工程,一审稿也有具体罚则,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封闭,逾期不拆除或封闭的,由政府组织强拆,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新闻: 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提交审议 拟规定用户有权查询水质 东南网5月26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今日《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用户有权查询用水量以及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 条例草案提出,城市供水要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门建设应急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水系取水的饮用水源,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时,应当逐步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利用雨水、再生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解决本地区的供水需求,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条例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源发生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供水企业直接从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的,应当做好原水水质监控和检测,发现原水水质不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必要时暂停供水。 在条例草案中,对用户权益也做了明确规定。例如,用户享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以及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条例草案提出,因工程施工、管道维修或者检修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对外发布抢修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用户。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并尽快到达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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