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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 新增多项规定

2016-07-27 22:56:07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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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27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今日,《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拟增加新建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与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等规定。

矿山安全员配比不得少于2%

此前有委员提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比例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属行业及规模等情况。因此,在这次草案修改稿中,提出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单位的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同时,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拟新增安全距离管理规定

根据委员的意见,为处理好建筑物、构筑物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距离问题,草案修改稿拟增加新建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与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增加规划部门不得批准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项目申请的规定,同时对历史遗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形,注意保护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加有关单位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协商,予以异地安置或者合理补偿等规定。

草案修改稿提出,新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等,应当与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在已建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拟新增建专业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

草案修改稿还新增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政府或有关部门购买专业应急救援服务时,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建立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和提供专业服务用于应急救援,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另外,草案修改稿还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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