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 (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簿籍,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免费住宿并给予生活补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免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办学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度,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入学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经费投入和学校安全等,作为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加强义务教育督导工作,督导情况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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