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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条例

2016-08-09 08:40:1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第五章 旅游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五条支持旅游市场对外开放,面向国际市场开展宣传和营销,建立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协作机制,提高旅游交流与合作水平。

支持企业开辟本省至境内外主要客源地的航线,支持旅游支线航空发展。鼓励企业按规定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增开国际、国内邮轮航线。

第四十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闽台港澳旅游合作机制,结合当地区位、渊源关系、经贸交往、民俗文化等优势,拓展闽台港澳在旅游策划规划、行业管理、市场营销、文化创意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闽台港澳旅游资源与产业要素相互融合发展。

第四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闽台港澳旅游产业对接,完善空中直航、海上直航以及海空联运等立体交通网络,支持建设邮轮母港,构建环海峡旅游圈。

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联合台港澳有关方面共同开展宣传营销,推介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开发旅游客源市场。

第四十九条鼓励支持闽台港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企业合作培养旅游人才,促进旅游人才的相互流通,推动旅游职业教育学历、从业资质资格互认。

第五十条经过台湾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澎湖、金门、马祖的导游员可以带领台湾旅游团到本省境内开展导游讲解活动。

第五十一条平潭综合实验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在旅游市场准入、旅游服务贸易、合作开发特色旅游资源等方面制定实施特殊政策,推进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和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与台湾旅游行业组织加强旅游合作与交流,支持台湾旅游行业组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办事机构。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及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处理旅游突发事件和旅游安全事故,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保险机构建立全省统一、涵盖旅游经营者责任险的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旅游保险工作的开展。

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并自愿参与旅游安全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鼓励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四条旅游目的地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评估并在媒体和当地旅游官方网站发布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和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调整或者终止旅游活动。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安全服务规范,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供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警示教育,对境内外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警示,并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加以劝阻。

第五十六条景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健全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事先向旅游者进行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教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加以劝阻。

国家5A级景区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和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可以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基地统筹建设。

第五十七条旅游经营者经营登山、漂流、探险、蹦极、过山车、攀岩、飞行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配备安保人员。

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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