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8月8日电(蒋巧玲)今年12月1日起,福建不再发放暂住证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居住证。《福建省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近日发布,该办法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和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对于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 据悉,新规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此外,对于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居民,办理居住证将免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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