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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6-08-18 10:46:3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8月18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 实习生 顾国顶)近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8月25日前,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字 无法办理户口登记

草案拟规定,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中出现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被私自裁切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任何单位不得要求群众提供各类奇葩证明

近年来,公民依法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在办理各类社会事务时证明身份不被认可的现象明显增多,一些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受理行政审批等事项时,要求群众提供的各类奇葩证明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只信公章不信证件”的错误导向和庸政懒政的问题。

草案拟规定,《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有关活动,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本人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公民提供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相同的证明,但是因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证明身份办理入住旅店、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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