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
2016-08-23 07:39:4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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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验重点 (一)有利于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目前缺乏具体案例和经验借鉴,难度较大、需要试点试验的制度。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构建协调优化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实现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等。 (二)有利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资源环境问题的制度。建立统一高效、联防联控、终身追责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体现生态环境价值、让保护者受益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 (三)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绿色产品的制度。探索建立生态保护与修复投入和科技支撑保障机制,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产业,推行绿色消费,建立先进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和推广机制等。 (四)有利于实现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建立资源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实施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探索建立不同发展阶段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绿色发展机制,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建立生态文明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实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健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等。 (五)有利于体现地方首创精神的制度。试验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提出、对其他区域具有借鉴意义、试验完善后可推广到全国的相关制度,以及对生态文明建设先进理念的探索实践等。 三、试验区设立 (一)统筹布局试验区。综合考虑各地现有生态文明改革实践基础、区域差异性和发展阶段等因素,首批选择生态基础较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福建省、江西省和贵州省作为试验区。今后根据改革举措落实情况和试验任务需要,适时选择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试验区建设。试验区数量要从严控制,务求改革实效。 (二)合理选定试验范围。单项试验任务的试验范围视具体情况确定。具备一定基础的重大改革任务可在试验区内全面开展;对于在试验区内全面推开难度较大的试验任务,可选择部分区域开展,待条件成熟后在试验区内全面开展。 四、统一规范各类试点示范 (一)整合资源集中开展试点试验。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部署开展的各类专项试点,优先放在试验区进行,统筹推进,加强衔接。对试验区内已开展的生态文明试点示范进行整合,统一规范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指导支持,做好各项改革任务的协调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二)严格规范其他各类试点示范。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不再自行设立、批复冠以“生态文明”字样的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基地等;已自行开展的各类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到期一律结束,不再延期,最迟不晚于2020年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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