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2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 “对灾区诚实守信的借款人灾前已经发放、确因受灾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企业和个人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莫兰蒂”台风正面袭击我省,给我省造成严重损失。为支持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提出: 一、高度重视金融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级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把支持灾后恢复重建作为当前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汇报我省灾情,积极争取总行总部的倾斜支持,要充分发挥融资和金融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大对灾后重建领域的资源和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灾区金融服务,切实维护灾区金融稳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建立更加弹性灵活的灾区信贷管理机制。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结合我省灾后重建的实际情况,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适度提高监管容忍度,积极支持各金融机构拓展灾后重建各项业务和服务工作。 二、主动靠前又好又快做好理赔工作。各保险机构要统筹查勘理赔资源,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坚持特事特办,做到应赔速赔、应赔尽赔。对于损失基本确定的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内主动预赔付;对于理赔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按照有利于保险消费者的原则妥善处理。保险业要加强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减灾等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发挥保险业在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作用。 三、抓紧恢复灾区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各金融机构要协调本系统资源,组织做好灾区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修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因灾受损的相关基础设施,保障支付清算、国库、证券交易和邮政汇兑等系统安全运营。做好受灾群众金融权益确认工作,全力保护好客户和金融机构各类业务数据和交易信息,尽快恢复备份数据。各银行业机构要通过设立临时流动服务点、合理布放移动机具等,尽快恢复金融服务功能。证券期货机构要引导投资者采取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非现场交易方式进行证券交易。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增加赔付服务点,积极主动为受灾群众提供便捷的理赔服务。 四、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在信贷规模、贷款审批权限等方面的支持。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各银行业机构因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而产生的资金需求,积极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各银行业机构要建立受灾企业贷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帮助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着重加强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中小企业、“三农”和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农民修复和重建因灾损毁住房。现有的扶贫贴息贷款向灾区适当倾斜,加大灾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支持。鼓励灾区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灾后重建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合理分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五、做好受灾企业的续贷服务。对基本面正常的受灾企业,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与企业沟通,及时落实还贷资金来源,提前办理续贷手续,严防新增逾期、欠息贷款。切实用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受灾地区要继续发挥企业应急资金的作用,提供增信支持帮助企业贷款“过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机构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不减少受灾企业信贷规模或延迟发放贷款,不随意抽贷、压贷,不提高续贷门槛并及时做好续贷服务,支持受灾企业渡过暂时难关。各银行业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诚实守信的借款人灾前已经发放、确因受灾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企业和个人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 六、引导受灾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各级金融主管部门要下沉服务,主动作为,指导符合条件的受灾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募集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优先认购灾区优质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优先投资灾区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市政等领域的重大项目,支持灾区基础设施重建工作。支持受灾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金融债等工具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服务灾后重建的能力。积极向上沟通协调,争取符合条件的受灾企业加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再融资进程。 七、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各受灾地区要积极发挥当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为受灾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提供担保增信服务,不收或少收客户保证金。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受灾企业,银行业机构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一般不应再要求被担保人附加其他形式担保。对为受灾企业提供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开展业务合作,给予降低(或取消)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延长代偿宽限期等优惠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省再担保公司应积极为受灾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支持开展业务。 八、降低金融服务收费。各银行业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灾区企业和群众的联系,详细了解受灾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新增贷款利率优惠,可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存量贷款利率。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全额担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银行要求的抵(质)押物的贷款,可按照各银行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为受灾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最低担保费率收费。各金融机构要尽量不收灾区群众的账户卡挂失与补办、信息查询等费用。 九、切实防范和处置灾区信贷风险。各级政府要组织摸清辖内企业受灾及信贷风险情况,配合银行业机构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机构及企业对因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施有效重组。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银行业机构要防范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证明文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止企业或个人借受灾的名义随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恶意逃废债企业和个人,银行业机构要及时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建立健全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机制。各金融机构要成立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专班,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迅速开展灾情排查,明确工作职责,将有关工作落实到位。灾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多层次的政银企对接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省金融办负责牵头建立统一规范的金融支持灾后重建信息报送制度,各金融机构要确定一个职能部门承担本机构支持灾后重建的综合信息反馈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每半个月报送所监管行业情况,由省金融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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