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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2016-09-28 07:48:4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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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2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教育督导如何实施?督导结果如何运用?27日,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的《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对此一一作出了规定。这一法规也将填补我省在教育督导方面缺少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空白。

我省已于1987年恢复并逐步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省、市、县(区)三级先后成立了教育督导机构。但我省教育督导活动中还存在机构不健全、行为不够规范、督导报告运用不够有力等问题。

条例(草案)对实施教育督导人员即督学的管理作了细化规定,包括规定,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由省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制作的督学证;为保证教育督导公正、公平,规定了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的,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等五种情形时应当回避。

条例(草案)对实施综合督导的时间、实施经常性督导的次数作了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督学应当根据需要对责任区内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教育督导机构或者受其他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评估五年至少开展一次。

为提高督导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草案)对督导结果运用作了细化,以强化督导作用。条例(草案)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教育督导报告,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督导,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情况,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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