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0月14日电(袁羽)据福建检察消息,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区长刘振兴(正处级)涉嫌受贿罪、高利转贷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振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 经查,被告人刘振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三明市沙县县委常委、副县长、沙县县委副书记、宣传部长、梅列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区长期间,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自身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1.96万元,数额巨大;还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人民币30万元高利转贷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75万元,违法所得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高利转贷罪。 鉴于被告人刘振兴在两起犯罪中自首坦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其高利转贷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在全案中认罪态度好,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
相关阅读:
- [ 10-14]龙岩市原副市长卢泉昌犯受贿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 [ 10-10]国开行原党委副书记姚中民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 [ 09-13]厦门工商局原局长王和平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 [ 08-08]湖南、内蒙古四名厅官被逮捕
- [ 08-04]三名地方厅级干部被检察机关查办
- [ 08-02]“利用影响力受贿”案频查处 警惕那些居心叵测的“身边人”
- [ 07-27]安徽省原副省长杨振超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 [ 07-21]广州日报原社长戴玉庆因犯受贿罪被判11年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