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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制办、省邮政管理局负责人 就《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答记者问

2017-02-03 07:40:51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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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法》对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和投递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第十七条提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和邮件投递频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时间:城区每周营业7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6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6小时;乡镇其他地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少于3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4小时;

(二)投递频次: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天投递不少于1次;乡镇其他地区每周投递不少于3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可以根据实际用邮需求,适当调整营业时间。调整后的营业时间应当提前3天对外公布,并由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邮政企业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办法》对邮件的传递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及时、准确、安全投递。本省同一城市市区内互寄的信件,应当在2天内送达;不同城市市区互寄的信件,应当在3天内送达;同一城市市、县际和农村地区互寄的信件,应当在4天内送达;不同城市市、县际和农村地区互寄的信件,应当在6天内送达。印刷品和包裹可在上述信件时限标准的基础上顺延1天。遇到极端天气条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邮件时限可在以上不同层级基础上顺延。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邮件时限监测,对邮政企业邮件传递时限进行监督。

八、《办法》对邮件的安全保障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件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更新,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并妥善处理,减少损害:

(一)邮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丢失、损毁在100件以上的,应当在事件发生48小时内报告;

(二)邮件积压1000件以上的,应当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报告;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邮件在寄递过程中丢失、短少、损毁。邮政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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