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厅细化停车场用地供应 符合条件的可划拨供地
2017-03-04 07:48:5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3月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张静雯) 近日,省国土厅提出进一步细化停车场用地供应的意见,明确:停车场用地符合划拨供地范围的,可划拨供地;不符合划拨范围的,应有偿供地;同一宗停车场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用地者和地价。 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试中心、整流站和车辆保养场,属《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的停车设施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停车设施用地,不得划拨供地,应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出让或租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旅居车营地的公共停车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停车场权利人可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场,与地上建筑共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场,可单独申请首次登记,不动产权利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 省国土厅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明确规定或约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设定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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