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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对法治宣传教育立法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2017-03-30 17:53:08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房小奇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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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30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福州召开。《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会议审议。这也是我省首次对法治宣传教育进行立法。

《草案》对法治宣传教育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社会诚信和公民道德建设等方面做了规定。《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精神文明创建、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统计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等七项职责。

《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建议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法治知识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和年度考核范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在年度考核述职中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施行干部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此外,初步审查报告还建议,要突出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特色。考虑到我省是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国内华侨、侨眷较为集中的省份,也是台商投资大陆最早、最密集的地区之一,建议《草案》加强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生态法治文化,营造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环境;加强维护台胞台属、海外侨胞、侨眷侨属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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