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31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教育督导机构须听取各方代表意见,督学每年至少分别召开一次责任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座谈会。 《条例》明确,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兼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命,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兼职督学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兼职督学任期内具有专职督学同等职权。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包括学校自主办学和民主管理情况;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学校招生、课程实施、安全、健康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教育经费、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等方面。 《条例》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学校实施督导,应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社区单位、相关社会组织等方面代表的意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主动将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公示在责任区内学校的显著位置,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等对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责任督学反应。督学每年至少分别召开一次责任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座谈会。 据了解,福建已于1987年恢复并逐步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省、市、县(区)三级先后成立了教育督导机构。但福建教育督导活动中还存在机构不健全、行为不够规范、督导报告运用不够有力等问题,这一法规将填补福建在教育督导方面缺少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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