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率先出台绿色价格政策 推出30项价费政策措施
2017-06-06 07:32:1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房小奇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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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绿色价格政策 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东南网6月6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张增田)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提出以构建更多体现生态产品价值、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绿色价格政策体系为中心,从4个方面创新推出30项价费政策措施,着力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这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绿色价格政策。 为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意见》提出严格落实建筑饰面石材、落后产能、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钢铁、水泥行业实行阶梯电价,通过电价机制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无序发展。同时,推行水电生态电价机制,对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按库容调节能力,实行水电分档标杆上网电价,引导建设有调节性能的绿色水电站。对实施生态改造和调整运行方式、落实生态流量的水电站,根据执行情况,实行上网电价奖惩政策。优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从严控制城市燃气公司输配费用,降低城市燃气企业供气成本,进一步提高天然气使用量。同时,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购入成本与销售联动的价格机制,及时合理调整天然气价格。 为促进绿色生活方式,《意见》提出促进城乡生活垃圾绿色处理,城市和有条件的镇将根据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促进增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进一步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根据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进展情况,同步实施分类收费、差别收费政策,促进提高建筑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为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意见》提出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政策,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对象扩大政策。根据“环境有价、使用有偿”的指导思想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同时,实施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对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 为加强部门协作,合力畅通监管绿色通道,《意见》明确,着力构建完善跨部门、跨层级执法协作机制,扩大部门间执法协作的范围,实现跨部门、跨层级之间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对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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