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6月28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谢充灵) 省经信委近期研究制定的《福建省创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实施细则》明确,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可获得100万元奖励。 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要求已完成投资8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已开发用地面积80亩以上(其中物流运营面积占比60%以上),已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并已投入运营或试运营;园区含库房、堆场等仓储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库容25万立方米以上,拥有货车500辆以上;园区入驻物流企业15家以上,其中国家3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不少于2家;园区年运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等。 被确定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牵头部门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并优先向国家发改委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对确定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由物流牵头部门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实施细则明确,申报企业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违规措施获得资金补助的,将被撤销示范物流园区称号,补助资金也将被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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