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原创新闻 > 正文

我省职务科技成果主要贡献人有望获七成以上奖励

2017-07-17 21:40:50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17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今日《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明确,允许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了引导和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职务科技成果主要贡献人有望获至少七成的奖励总额。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规定,允许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允许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在读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职称评审依据应当包括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等内容,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应当同等对待。

《修订草案》还明确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比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发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其中以技术专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

《修订草案》同时建立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修订草案》明确,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允许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