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1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17日,《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引导和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教师和科技人员或可兼职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职务科技成果主要贡献人有望获至少七成的奖励总额。 建立和完善激励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制度和措施,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此,修订草案从五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允许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二是允许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在读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三是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四是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五是明确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比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发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其中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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