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22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 王永珍 通讯员陈孔杰)日前,省财政厅、省国地税三家联合发文,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用最高税收优惠标准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文件按照创业和就业两种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税收优惠: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退役士兵到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中自主就业的,招聘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招聘单位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据悉,全国规定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标准为:自主创业的每户每年8000元,允许各地上浮20%;自主到规定类型的企业就业的,每人每年4000元,允许各地上浮50%。福建省按照全国的规定,对扶持政策适用了最高标准。 税务部门提醒: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减免税类进行备案管理,纳税人应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当月,持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部门建议各地退役士兵管理部门,在士兵退役时,及时将相关税收优惠宣传到退役士兵手中,让更多纳税人可以用好用足有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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