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布高速公路三类典型易发亡人事故警示
2017-10-19 18:19:1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瑶 林瑶 我来说两句 |
第二类、行人擅自在高速公路行走、逗留引发被撞身亡事故 (一)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6年2月9日22时55分许,陈某某驾驶闽沪AEE76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温州方向开往福州方向,行经沈海高速公路A道1903km 850m处,碰撞在高速公路行走的行人无名氏(女),造成行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二: 2016年8月29日15时7分许,张某某驾驶浙C6LY33号小型轿车从温州方向开往宁德方向,行经沈海高速公路A道1899km 100m处,碰撞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行人兰某香(女),造成行人兰某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三: 2016年12月13日17时57分许,胡某某驾驶浙CQ39F1小型轿车沿浙江温州开往福建厦门方向,行经沈海高速公路A道1899km 800m处,碰撞在高速公路上横穿车道的行人王某惠,造成王某惠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四:2016年11月5日10时22分许,驾驶员陈某某驾驶闽CQ332F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厦蓉高速12KM(厦门西收费站入口处),车辆碰撞由赵某某驾驶的吉CE4421重型半挂牵引车上下来横穿收费车道的石某某,致石某某当场死亡、闽CQ332F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治疗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教训 这类亡人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一是高速公路沿线居民对高速公路高速行车的高风险环境缺乏敬畏,存在侥幸,漠视法律法规,有的贪小便宜,进入高速公路拾荒;有的贪图便利,故意损坏防护网等隔离设施或利用防护设施缺陷,随意进入高速公路,导致事故发生,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二是小部分司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漠视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在高速公路上下车行走、逗留、玩耍,导致发生事故,付出生命的代价。 (三)交警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可处警告或10元的罚款。 2. 为确保您的生命安全,请高速公路沿线居民不要为了贪图方便而擅自跨越护栏横穿路面,更不要从高速互通出入口进入高速公路。 3. 当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司乘人员切不可随意在高速公路上行走、逗留、玩耍,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转移到路侧安全防护设施以外等待救援,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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