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公布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福建发展实际,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为实现“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优做强,又不能忽视、削弱对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政策扶持;既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要增强其辐射带动农户发展能力;既要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又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坚持市场导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市场主体,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要在政策上扶持和倾斜,又要通过市场选择、优胜劣汰,避免“大呼隆”;既要多路径提升规模化经营水平,又要把握好适度原则,防止“垒大户”。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主体特性,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差别化政策,不搞一刀切,不片面追求统一模式。
——坚持落地见效。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既要注重数量,更要提升质量;既要扶持发展,又要引导规范。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培育一批管理理念新、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引导
(四)引导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林)场和种养大户。鼓励农民以产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为纽带,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扶持建设一批农产品初加工设施,改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条件,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加快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信息服务、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等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扶持培育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烘干仓储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建设一批集收储、烘干、加工、保鲜、冷藏、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农业综合服务实体。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合作,推动服务链条横向拓展、纵向延伸,促进各主体多元互动、功能互补、融合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补助范畴。支持供销、邮政等系统发挥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作用,促进传统农资流通网点向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商转型。推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五)引导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服务带动等多种形式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支持以水稻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把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全程化服务,推动农业服务规模化发展。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发展,积极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福建农民创业园及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生产,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区和休闲农业示范点。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创建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和特色村,通过检评验收后,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六)引导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田园综合体、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吸纳更多农户就业创业、脱贫致富。积极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七)引导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和指导家庭农场实行规范的生产记录、品牌标识、财务核算等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发挥合作社成员作用,逐步提高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优化产品结构,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行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三品一标”认证,推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探索建立优质优价正向激励机制,推进品牌农业创建。深入推进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创建,积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力争在2018—2020年,每年创建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500家,每年培育县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500家。健全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分级名录,定期开展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退。
三、完善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
(八)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贷款贴息、信贷担保、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加工流通、直供直销、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众筹、上市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其全产业链建设以及发展创新性项目和新兴产业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运用好国家现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机服务等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有关优惠政策落地实施。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探索实行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模式,鼓励运用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金融资本和自有资金参与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用设施。支持建设以县级物流场站、乡镇物流和快递配送站、农村快递信息点为支撑的三级农村物流快递服务网络。全面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支持、推动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优先纳入购买数据中心服务的扶持对象;推动电子商务龙头企业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对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电子商务平台,推动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和农业企业提质增效。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需求,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时,统筹安排农村物流设施、旅游休闲设施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预留用地空间。在下达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各地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对符合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新型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可申请增加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由省里予以保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配套完善用水计量设施。
(十)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税收、财政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主体、新产业和重点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实现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覆盖,将有信贷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授信评定范围。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及林权确权登记、评估流转等平台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创新林权、海域(滩涂)使用权、盆栽花卉动产等特色化抵押贷款产品。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利用大数据、通讯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入存取款、支付结算、小额贷款等各项业务,提供基础性、综合性的农村金融服务。
(十一)积极发挥保险功能作用。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推广农房、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积极开展天气指数保险、蔬菜和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农业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探索研究收入保险、农机具保险。完善渔业互助保险,全面提升渔业风险防控水准。逐步建立专业化农业保险机构队伍,不断提升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保险机构对龙头企业到海外投资农业提供投融资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扩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鼓励建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多层次、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农业大灾保险保障水平,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鼓励以县为单元,积极探索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试点。
(十二)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扶持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设立直销店,销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地优质农产品。支持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全面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免征通行费;进一步鼓励冷链物流业发展,对本省装运符合规定的冷鲜、冻鲜农产品运输车辆免征通行费。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闽货华夏行系列活动展会。鼓励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创业,以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毕业生、返乡创业青年、各级涉农创业青年协会组织成员和部分个体经营户为重点,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推动农产品上网拓展市场,根据销售额给予一定奖励。围绕茶叶、菌菇等优势农产品,支持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闽农货网上专业市场。支持加强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电子商务基础技能培训。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发展生产的能力。
(十三)支持人才培养引进。加大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力度,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等群体返乡创业,完善返乡创业公共服务,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参加社会化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取得合法收益。建立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发挥好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导作用。支持农技推广人员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合作。
四、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落实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着力为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农业部门要负起牵头责任,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强化服务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落实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省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运行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加大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增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信心。
(十六)狠抓考核督查。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业务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十七)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基础,确保责任和人员落到实处。鼓励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力量, 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着力建立系统健全、责权统一、运转顺畅的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细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