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3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游笑春)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事件不少,环境诉讼却面临着“乏案可审”的困境。环境公益诉讼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实效。 省民革在提案中指出,我省环境公益诉讼同样面临巨大挑战,主要体现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费短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较少、案件少。提案建议,我省作为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有必要在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方面先行先试。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我国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然而,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从取证到鉴定,费用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让许多环保组织望而却步,这成为公益诉讼案件少的主因。 省民革建议,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级中级人民法院与环境部门共同牵头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统筹使用。基金由政府拨入,社会募捐,全国性公益组织支持,以及经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赔偿金、索赔资金、环境污染案件的罚金等组成。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利益无法分配给环保社会组织,应当对诉讼利益分配进行重新设计,更好地调动环保社会组织的积极性。省民革建议,探索建立诉讼利益分配补偿机制,可以在环保社会组织胜诉情况下,对环保社会组织颁发适当的奖励,费用可以从专门基金、资金划拨,并对奖励措施设立审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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