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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沙皮非真皮 将商家告上法院获赔2万多

2018-03-14 18:54:27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五、购买假农药造成青枣树无果可收

【基本案情】

柯某某在承包地上种植790株青枣树。2014年7月,柯某某向某农业技术服务部某门市(经营者黄某某)购买“喜露”(复硝酚钠)等农药,并按比例兑水后喷洒在青枣树上,因水管断裂,有8株青枣树未被喷洒。后除未喷洒农药的8株青枣树正常开花结果外,其余782株青枣树出现花朵干枯、发黄并脱落及幼果干瘪现象。柯某某为此先后多次到漳州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处理。经漳州市农业局向上述农药包装上标称的生产厂家某农药公司调查,该公司确认农药“喜露”非其生产。漳州市农业局根据该情况及《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认定“喜露”系假冒产品,属假农药,并将该线索移交南靖县农业局处理。南靖县农业局依法对该门市以涉嫌经营假农药“喜露”为由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和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柯某某就其所遭受的损失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农业技术服务部、某门市及其经营者黄某某共同赔偿因使用假农药造成的经济损失661230元。案件审理期间,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柯某某的枣树损失进行鉴定,柯某某的经济损失为435388.8元。

【审判结果】

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某因使用了由某门市提供的假农药“喜露”,造成青枣树受药害,出现花朵黄化、干枯并逐渐脱落、已结幼果干瘪脱落,782株青枣树无正常果实可收。柯某某已就其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以及造成损害的原因进行举证。柯某某在使用假农药的过程中造成782株青枣树失收,共计经济损失43538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某门市是“喜露”产品的销售者,已被依法注销,依法应由其开办的企业法人某农业技术服务部及某门市实际经营者对其造成柯某某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某农业技术服务部、黄某某共同赔偿柯某某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435388.8元。一审宣判后,柯某某与黄某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提醒广大农户等消费者,应到正规的产品销售场所购买有质量保证的产品,索取相应的购货凭证并妥善保管。当实际损害发生后,应及时向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并就产品本身质量缺陷、因果关系等申请鉴定,以便保障获得赔偿。本案假农药销售者未经清算被注销,法院判决赔偿责任由开办人及实际经营者承担,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具有警醒作用,对广大消费者也具有普法教育意义,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

六、燃放烟花眼睛被炸伤 索赔30余万元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薛某某在燃放由湖南省浏阳市某花炮厂生产的 “81发烟花”时,烟花突然一点即爆且斜向袭击薛某脸部,致薛某左眼神经挫伤、脸部皮肤烧伤等。经仙游法院院(2014)仙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湖南省浏阳市某花炮厂应赔偿薛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1899.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及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517元。

【执行情况】

立案后,承办人即向湖南省浏阳市某花炮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及线下亲赴湖南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薛某某因眼睛被炸伤短时间内无法劳作,家庭日常生活举步维艰,仙游法院为其申报司法救助金8万元;同时,承办人在当地工商部门配合下获取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得知该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信息后,立即依照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裁定追加邱某、邱某某、胡某三名普通合伙人为该案被执行人。在发出执行通知书未得到赔偿回应后,承办法官再次前往湖南,最终成功冻结了三名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查封其名下房地产和机动车。最终,该三名普通合伙人向申请执行人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典型意义】

燃放烟花爆竹对人的健康的危害最为直接的是会炸伤人的手、眼等暴露部位,引起急性外伤,并可能导致终身残疾。有鉴于此,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国务院早在2006年1月11日就通过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但由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仍时有发生,且主要由于生产企业方面的原因,消费者往往索赔无门。本案中,被执行人系湖南省浏阳市一合伙企业,通过传统的网络司法查控,涉执财产无法全面调查到位,即使在实地调查后,案件仍陷入了僵局。承办法院将司法救助和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相结合,最大限度的提升了案件执结的可能性,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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