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
三、提升已上市药品质量
(七)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和注射剂再评价。贯彻落实一致性评价相关政策,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原则,指导企业分期分批开展一致性评价品种的研发和申报。督促药品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注射剂再评价准备工作。按规定对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实行一次性进口审批和通关。
通过一致性评价或再评价并符合有关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可以申请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省内生产企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注射剂再评价的品种,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奖补;研发工作已享受立项支持政策的,不再重复奖补;在药品联合采购方面赋予与专利过期的原研药同一质量层次待遇,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临床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
(八)支持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仿制生产。加强医药产业相关发展规划和指导,结合国家定期发布的专利权到期、终止、无效且尚无仿制申请的药品清单、过度重复药品品种目录等,积极引导仿制药研发生产,避免同品种重复申报。根据国家公布的研究和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生物类似药、具有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和药械组合产品的仿制。
四、推进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施
(九)全面推进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施。及时总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经验,建立健全上市许可持有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按照中央部署,推进实施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各地要制定鼓励措施,激发我省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研发积极性。支持引进国内外研发机构、创业团队和生产企业的项目落地我省,并申报上市许可持有人。鼓励省内外制药企业间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国际化标准委托生产加工的技术平台,形成专业分工精细、优势产能集聚的格局。上市许可持有人可按规定自行销售所持有的药品,或者委托合同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销售所持有的药品。
我省研发机构获得药品上市许可人资格并委托我省企业生产的,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研发经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研究制定。
五、支持传统中药传承和创新
(十)传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