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24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 通讯员 刘君华)为进一步宣传交通严管措施,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今日曝光8起典型违法、事故案例,均是2018年7月份发生在福建的较典型的违法、事故案例,目的在于通过以案说法,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促进驾驶人不断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酒驾、妨碍公务 1. 2018年7月6日22时30分许,宁德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二中队民警在沈海高速福鼎互通口拦查一辆浙C****2号黑色小车时,发现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检测,发现驾驶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达47.1mg/100ml。民警立即要求驾驶人熄火并交出钥匙,但驾驶人拒绝配合并加大油门冲撞收费站栏杆后逃离现场。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并确认驾驶人就是该车车主苑某,后民警电话告知苑某违法的严重性,责令其到案接受处理。苑某到案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范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记12分,同时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依法对苑某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决定。 【法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交警提示】妨碍公务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营运客车酒驾、醉驾 2.2018年7月6日6时40分,民警在厦门莲前东路拦查到一辆号牌为闽DY78**的营运客车,发现驾驶员林某涉嫌酒后驾驶营运客车。经现场检测,林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44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客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林某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决定其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对林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3.2018年7月1日21时16分许,南平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一中队民警在宁上高速(闽)政和出入口岗亭执勤时,发现闽JT3**8号小型轿车(出租客运)驾驶人宋某某存在饮酒嫌疑。经现场检测,宋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29mg/100ml,构成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宋某某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000元,同时决定其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政和县公安局依法对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交警提示】营运客车运载人数较多,驾驶营运客车直接关系公共交通安全,门槛更高、要求更严。饮酒后驾驶营运客车,极易导致发生群死群伤的严重交通事故,主观恶意和社会危险性更大,应予以严惩。 超速醉驾行驶、闯红灯 4.2018年6月26日0时22分,肖某某驾驶闽E0U**9小型轿车,沿长泰县官九线岩溪镇六十米大街路口附近超速行驶(行驶速度为132~138km/h),途经岩溪镇六十米大街路口(71KM 500M)附近路段时,因醉酒(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13mg/100ml)头晕,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导致车头中部与前方由叶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当场死亡。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5.2018年6月12日18时54分,张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长乐市湖南镇工商银行门口路段时,因闯红灯,与叶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乘人员叶某某、程某某受伤。张某某闯红灯是本事故发生的原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叶某某和程某某无责任。 【法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交警提示】车辆超速行驶,会导致机动车制动距离加长,影响车辆的安全可控性,一旦出现险情难以及时处置,特别是超速进入弯道,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闯红灯不仅扰乱交通秩序,也增加事故发生几率。遵规安全通行,务必遵守交通信号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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