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七)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分析谱图、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按要求定期、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并通过省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综合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及时提供与受委托监测内容相关的原始资料备查,对所出具数据质量负责。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八)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商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筛选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并联网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委托计量部门实施强制检定,依照技术规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设备校准及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完整有效。完善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综合发布平台,全面实现企业自行监测原始数据直传上报和实时公开。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九)建立监测数据终身负责制。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有关工作人员对所出具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保存相关原始档案资料,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一)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协作,建立监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准入、严格监督、严格执法、严肃问责。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资质认定与监督执法的信息及时推送“双公示”平台共享。重点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领域,联合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对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加大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处罚力度。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或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三)推进联合惩戒。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各级有关部门在依法对本领域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作出处罚后,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福建)”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和“12345”便民服务平台举报受理范围。适时曝光查处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支持成立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实施从业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及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在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建立并公开弄虚作假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十五)完善法规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细化对环境监测机构违法行为的惩处规定,严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落实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
(十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控制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全省环境监测“质控中心”的作用,强化对各地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的业务技术指导,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水平。依托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构建以监测质量体系运行为核心,满足省、市、县三级联用的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系统,实现从任务指派、样品质控、采样运输、实验分析、报告编制、数据报送等全流程的质量保证与控制。完善大气、水环境自动监测网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提高环境应急和预警能力。
(十七)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加大对环境监测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监测业务用房、工作用车和工作经费。省环保厅要加强对环境监测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全省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综合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抓紧出台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