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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国字号”荣誉!福建拟推荐这47家农民合作社!在你村口吗

2018-10-11 08:42:35  来源:福建日报微信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福建省农业厅网站发布一则公示,福建47家农民合作社拟推荐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在你村口吗?

一起来看——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10号)要求,在各地组织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研究,拟将闽清县海西汇农果蔬专业合作社等47家农民合作社推荐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0月9日-10月17日。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福建省农业厅经管处反映。

联系电话:0591—87856097

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3号

邮编:350003

E-mail:25572249@qq.com

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拟推荐名单

1、闽清县海西汇农果蔬专业合作社

2、安溪县龙涓内灶茶叶专业合作社

3、福建省永春县横口乡馥峰茶叶专业合作社

4、泉州市泉港区惠屿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

5、福建省德化安华农林专业合作社

6、晋江市园绿园农林专业合作社

7、长汀县昌晖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8、长汀县富源玫瑰茄花茶农民专业合作社

9、龙岩市永定区龙湖天明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10、龙岩市永定区飞腾百香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11、上杭县茶米香农业专业合作社

12、连城县永惠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13、永安市绿丰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14、清流县金水渔业专业合作社

15、宁化县辉能农机专业合作社

16、建宁县文军种子专业合作社

17、建宁县信远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

18、将乐县和平兴农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19、福建省大田县梅山乡福威辣椒专业合作社

20、大田县梅山红芦柑专业合作社

21、大田县广平镇益铭茶叶专业合作社

22、大田县湖美乡旺兴林业专业合作社

23、南平市蜂耘蜜蜂专业合作社

24、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嘉禾里农机专业合作社

25、南平市建阳区山溪葡萄专业合作社

26、建瓯市永盛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27、武夷山市石臼里大米农民专业合作社

28、浦城县枫溪乡碧丹茶叶专业合作社

29、政和县巨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30、寿宁县祥瑞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31、南平市延平区万兴笋竹专业合作社

32、浦城县石陂鸿运雷竹专业合作社

33、武平县梁野仙蜜养蜂专业合作社

34、福建省漳平市留春油茶专业合作社

35、德化县丽玉生态农林专业合作社

36、泉州市永春县军兜罗汉松农民专业合作社

37、南安市协众花卉专业合作社

38、屏南县龙飞果蔬专业合作社

39、连城县绿叶毛竹专业合作社

40、南平市延平区新天地花木专业合作社

41、上杭县云龙山槐猪专业合作社

42、南平市建阳区德农农林专业合作社

43、南平市延平区绿丰果蔬专业合作社

44、浦城县管厝乡牛鼻山薏米专业合作社

45、诏安县联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6、霞浦县金品海带专业合作社

47、政和县政鑫山农机专业合作社

申报条件

申报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4、组织运转基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评定程序

(一)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国家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全国联席会议审定。

(三)全国联席会议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五)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国家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国家示范社名录。

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建立国家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国家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合格的国家示范社,以农业部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从国家示范社名录中删除。(来源:福建省农业厅、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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