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五项地方性法规:
一、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二、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1990年3月5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三、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四、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1991年8月31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五、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