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决定
2018-12-03 09:52:24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王培欣 王培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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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修改为“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将“法律法规”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将第四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司法行政、教育和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根据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氛围。”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清明节、烈士纪念日或者其他重要纪念日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悼念烈士活动。 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牺牲的烈士举行安葬仪式,予以悼念褒扬。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烈士纪念碑(墙),刻上本地区烈士名单,永久纪念。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工作机制,促进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推动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强军地在基础设施、产业、科技、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领域的融合发展。” 六、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不断改善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十五条中的“在规费、土地审批等方面”。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驻地部队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部队驻地安全。”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用车辆过路、过桥、过渡、过隧道免缴通行费;停放在各类公共停车场的,免缴停车费。”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并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和军人家庭,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 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祝贺慰问军人家庭并予以宣传。 军人退役返回地方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优抚安置政策,鼓励自主就业、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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