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完善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继续发挥国有金融资本重要作用,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我省国有金融资本,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务大局,坚持统一管理,坚持权责明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党的领导,完善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为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奋力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各级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原则,承担管理责任。统筹发展我省金融产业,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和结构,有效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继续保持对重点国有金融机构的控制力,显著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规范委托代理关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强化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巩固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有效发挥国有金融资本作用
(一)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围。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财政部门在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时,应准确把握管理边界,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监管不缺位、不越位。
(二)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统筹规划我省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配置整合我省各级国有金融资本,加强各级国有金融资本的协同,提高资本配置效率。既要减少对国有金融资本的过度占用,又要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对于在区域或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
(三)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积极支持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实施,牢固树立与实体经济俱荣俱损理念,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加强并改进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围绕实体经济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发挥好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四)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明确相关部门监督职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完善监事会监督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必须加强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式管理。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三、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各级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明确国有出资人、金融监管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职责边界,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保障出资人权益;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对省属非金融企业投资设立的省属金融机构,未并表的持牌金融机构和已并表的系统重要性持牌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由省财政厅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其他并表的金融、类金融机构,委托控股集团企业在过渡期内进行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采取委托管理的,要设立过渡期,同时做到财政部门出资人身份不变、管理规则不变、管理责任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2018年12月底前,各级财政部门应全面理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三)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穿透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准确把握自身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分级管理责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和境外投资的监督。涉及重点国有金融机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章程内容重要修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股权变动等,财政部门及时报请本级政府研究,依法依规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按照市场经济理念,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加快组建福建省金融投资公司,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四)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要求,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完善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规范金融企业产权进场交易流程,加强国有金融资本评估监管,实现国有金融资本全流程、全覆盖管理。2018年年底前,各级财政部门应完成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的产权登记和确认工作,督促国有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
(五)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统计和报告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国有金融资本情况要全口径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各级政府应当对各级财政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