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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

2019-05-28 21:55:02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瑶 陈晖  

东南网5月28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日召开,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草案修改稿拟新增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等条款。

记者了解到,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专家赴泉州立法调研以及征求部门、专家和电梯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代表意见而成。据了解,我省电梯保有量已经超过21万台,且增速迅猛,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

拟规定业主可提取公积金

对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草案修改稿拟固定,应当经专有部门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提出申请。

在资金筹措方面,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更新、改造、修理所需资金有多种方式。例如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产权所有人承担;属共有产权的,由共有产权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共有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修改稿还拟规定,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

拟规定电梯视频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修改稿还提出,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和住宅小区新安装的电梯,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能够实现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并接入电梯物联网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提高故障预警、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对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电梯运行状况实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拟规定建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在电梯的使用与监管方面,此次的草案修改稿拟新增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等条款。鼓励委托电梯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在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方面,修改稿拟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与安全使用管理需要相适应。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或者使用二十台以上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对于电梯的监管,草案修改稿还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并向公众开放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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