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福建通报查处一批党员干部!这些人被处分!
2019-09-19 07:13:05 来源:东南网综合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
三明 近日,三明通报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大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郑际桂违规收受礼品购物卡问题。 郑际桂在担任大田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收受开发区部分工程项目承建商涂某某送给的硬壳中华香烟4条、干红葡萄酒1箱和新华都购物卡4张(每张面值500元,计2000元)。2019年4月,大田县监委给予郑际桂政务警告处分,并追缴违纪款项。 2、大田县农科所原所长周高山违规国内公款旅游等问题。 经查,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周高山在担任大田县农科所所长期间,利用前往广西桂林、广东湛江、海南儋州参加相关业务研讨会之机,分别携带妻子、女儿等人一同前往,将妻女等人产生的差旅费计人民币13690元在大田县农科所财务账上报销。此外,周高山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6月4日,大田县监委给予周高山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对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大田县太华煤矿原矿长陈新楼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 经查,陈新楼在任太华煤矿矿长期间,于2017年12月6日,违规将个人接待安排在太华煤矿食堂用餐,并将接待费用660元在太华煤矿报账列支;于2017年度,违规审批同意太华煤矿公款列支酒款、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计10825.5元。2019年3月,大田县太华镇纪委给予陈新楼同志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予以收缴。 4、梅列区林业局(农林水利局)原局长程章鸿违规公务接待、转嫁招待费等问题。 2014年至2017年,程章鸿在担任梅列区林业局(农林水利局)局长期间,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存在无公函接待、同城接待和超标准接待等问题,同时还将招待费、酒水、发放津补贴等开支共计359371元转嫁下属单位列支。2018年9月,梅列区纪委给予程章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违纪款项。 5、永安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正科级干部谢明江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问题。 2013年12月至2018年8月,谢明江在担任永安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便,将其保管的3张公务加油卡副卡多次为自己及其朋友私家车加油,加油金额共计15200元。2019年5月,永安市纪委给予谢明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违纪款项。 6、永安市妇联幼儿园原园长吴秋英违规发放节日福利等问题。 吴秋英在担任永安市妇联幼儿园园长期间,于2016年至2018年,违规给教职员工发放节日福利物资共计人民币57022元;于2013年12月及2014年11月,以教师加班工作餐费名义报销个人在永安市音乐百度KTV消费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40元;于2013年暑假期间,组织临时聘用教师到厦门旅游,并于同年10月以学习考察费名义报销该笔费用共计人民币5562元。2019年 8月,永安市纪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对吴秋英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 7、永安市槐南镇副镇长邓晓斌违规报销娱乐费用问题。 2013年4月、6月,时任永安市槐南镇计生办主任邓晓斌两次到永安市音乐百度KTV消费共计人民币3950元,并于同年4月、6月、8月以招待费名义分五笔从槐南镇计生办报销列支。2019年8月,永安市纪委对邓晓斌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 8、永安市贡川镇龙凤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严守美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严守美在担任贡川镇龙凤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于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违规向社区工作人员和参与社区工作的贡川镇政府工作人员发放津补贴共计人民币25250元,其中严守美个人违规领取人民币8800元。2019年8月,永安市贡川镇纪委给予严守美党内警告处分。 南平 中纪委曝光!南平市一镇镇长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月10日,北京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因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等问题,怀柔区委原副书记、区政府原区长卢宇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近年来,因违规借车挨处分的党员干部不在少数。例如,今年2月被开除党籍的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靳绥东,其违纪情形就包括“向私营企业主借车供其家属长期无偿使用”。 借车,看似“小事儿”,却决不可“小视”。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中发现新型违纪行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常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更有甚者,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变相受贿,并堂而皇之地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不属于违纪。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党员干部向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借车,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例如,广东省四会市水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邓志森,借用当地承接改河工程老板吴某价值50多万元的进口越野车后,对吴某有求必应,为其大开绿灯,妨碍了公正执行公务,也由此埋下了他自己身陷囹圄的“伏笔”。 针对这类问题,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第九十条,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列入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形。《条例》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头比较关键的一点,是区分“违规借用”与“正常借用”。“违规借用”强调的是,党员干部与提供车辆的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如果是亲属、朋友之间的正常借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不在此限。 需要补充的是,上述规定是以真正的“借用”为前提,即党员干部在借用时应有归还的本意。如果是怀着非法占有的故意,打着“借”的旗号收受他人财物,就成了受贿行为,就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了。 还有一种情况。公车改革后,有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把手伸向了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还美其名曰:“我借车主要是满足工作上的需要,若有人问起来,就说是为了公事”。这样是否就行得通了呢? 其实,公私之间有楚河汉界,并不允许随便跨越。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2014年7月,《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重申了这一规定。2017年12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按照这些规定,任何机关单位都严禁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否则就要受到依纪依法处理。 2013年11月,福建省南平市樟湖镇镇长田林平指令隶属于镇政府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樟湖电力站,将一辆北京现代牌新车“借给”镇政府,美其名曰“公车公借”,并要求樟湖电力站“好人做到底”,报销使用该车产生的一切费用。2015年5月,田林平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他4名责任人被追责。 违规借车,名为“借车”,实为违纪,党员干部切不可自作聪明。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三明市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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