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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出台 办学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

2019-11-01 08:43:35 张立庆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仁青卓玛 仁青卓玛  

东南网11月1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日前,福州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建设局印发了《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基本条件、举办者、机构名称、章程、办学投入、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师资队伍、培训内容、管理和运行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试用范围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等其他培训机构除外)。

机构名称不得使用“全球”“中国”等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新设立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办在学历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不得使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作为办学场所。

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地点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

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超纲教学”,不得留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培训。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省市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不得留作业。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得开展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必须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再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再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部门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向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

未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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