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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人民的美好生活——省人大常委会40周年工作综述之二

2019-11-11 08:10:21 郑昭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林雯晶  

东南网11月1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40年弹指一挥间,40年写满不平凡。

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守为民初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答好人民的“关切题”,促进一系列民生热点问题的解决,筑牢人民权益的法治保障,为我省人民生活跃进新天地,为新时代新福建建设贡献了人大力量。

体察民生细微处,以匠心生动诠释为民理念

1987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被中国消费者协会称为“一个创举”。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又开创性地将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对消费领域出现的许多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创新性的立法回应。

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履职的每一步都在为老百姓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努力。

义务教育实施初期,1988年至1991年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听取和审议义务教育专项工作报告,连续两年开展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并作出两个加强义务教育的决议。

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不久,省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首次写入了公民的公共卫生环境权。

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采取专题询问的方式对我省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监督,并跟踪督促落实,推动省政府及时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省人大常委会各项履职向民生细微处覆盖,以匠心生动诠释着发展为民的理念。

在立法方面,物业管理条例破解了业委会成立难、专项维修基金使用难等物业纠纷“老大难”问题,义务教育条例明确“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专章规定均衡发展,食品安全条例建立电子信息追溯制度,城乡供水条例破解老旧小区供水设施维护难题……同时,法规草案全部公开在网上征求意见,开展立法听证,建立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为了让民心民意在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打通立法和民意“最后一公里”。

在监督工作方面,问水质、问保障房、问食品安全、问垃圾管理……近年来,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询问关注的都是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常委会还持续安排听取和审议精准脱贫工作情况报告并开展脱贫攻坚专题询问,开展革命老区发展专题调研和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执法检查并进行“回头看”,督促政府加大工作力度。

情系特殊群体,谱写和谐社会动人篇章

2017年1月22日,《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我省第一部在人代会上通过的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人民日报》在头版刊发评论盛赞这部法规“用良法呵护亲情”。

不仅是对老年人,盘点40年来常委会对社会特殊群体的关注,我们可以感受到让每个人获得幸福的深切之爱。

为更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我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开展妇女权益保障“一法一办法”的执法检查,并对省政府关于这次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职工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首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制度。

侨是福建的一大优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对华侨身份证明、医疗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多方面权益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逐步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措施。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我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不仅规定残疾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了如何保障这些权利得到落实。

拥军优属是福建的光荣传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拥军优属条例,提高了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守护生态环境,让百姓共享更多绿色福利

“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生态文明建设应当是福建最花力气抓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曾这样评价福建。

2018年,我省在全国省级人大中率先出台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决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决议》。而通过这项决议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也是一次专门加开的特别的会议,会议的议题全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孕育地的福建,生态文明建设起步早、力度大。省人大常委会始终“瞄准”生态建设,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

从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就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视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机构,对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工作的立法和监督更是摆上重要议程。

环境保护条例、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等法规和决定陆续出台;开展水法、节约能源法、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多项与“绿色发展”有关的立法和执法检查,成为助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引擎。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人大常委会充分运用立法、重大事项决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打好生态保护的“组合拳”。

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对河道岸线规划调整、河道采砂、河道生态建设等问题作出规范;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率先把五大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写入地方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强化源头防控,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生活垃圾治理保驾护航。

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已制定了涵盖保护森林、水、湿地、河道、海岸带等生态要素的47部生态法规,为“绿色福建”“清新福建”建起一道法治屏障。

立法脚步加快,监督工作也没有落下。

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将饮用水安全列为监督重点。

2018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同年,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采取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三级联动的方式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在全省共成立近百个检查组,累计组织近千名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参与,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

40年来,“绿色发展”始终是省人大常委会履职的关键词。也正是有了法治力量的守护,福建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净、空气更清新,生态发展的步伐更加坚定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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