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负人民重托 履行法定职责——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40年履职综述
2019-12-30 10:01:54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林雯晶 |
福建省人大制度研究会 1979年12月,福建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省委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发扬习近平总书记在闽工作期间的创新理念和生动实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政治建设,提升政治站位,不断开创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新局面。 一、地方立法成效显著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地方发展需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修改了一大批体现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法规。据统计,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205件,各设区市制定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212件,为我省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紧跟改革步伐,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40年前,改革开放的春风吹拂神州大地。1979年12月24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办法,开创了福建投资企业融资的新模式,迈出了我省地方立法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第一步。此后,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制定了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全国首部规范林权发证、首部机关效能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等,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保驾护航。适应国家生育政策改革需要,制定并多次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时废止和修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规,清理与产权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改革要求不一致不适应的法规,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紧贴民生关切,推动社会文化建设 民生是社会之本。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立法为民、立法便民、立法惠民。1987年,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被中国消费者协会称为“一个创举”。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以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式,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推进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推动落实最严格、全覆盖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制定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成为我国大陆地区第一部终身教育地方性法规。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规。保障特殊群体利益,先后制定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残疾人保障、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拥军优属等法规,让立法更有温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紧盯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注重生态文明立法,加大力度,加快进程,协同推进水、土、气、渣等污染防治立法。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率先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写入地方法规。先于国家立法制定生态公益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条例。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建立了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制度。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范了生产、生活废物处理。制定水土保持条例,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此外,还制定武夷山国家公园、湿地保护等40余部法规,着力构筑生态环境保护的“四梁八柱”,织紧织密生态法规制度“保护网”,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生态优势。 (四)紧扣侨台特色,服务两岸融合发展 “侨”“台”是福建的特色和优势,涉侨、涉台立法起步早、数量多。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8部涉侨、14部涉台地方性法规,还有150多个涉台条款散见于其他63部地方性法规中。1992年在全国率先颁布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0年制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是大陆最早的涉台投资专项地方性法规。此后,围绕台胞在闽投资、兴业、求学、居住等台湾同胞关心关注的问题,制定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以及促进闽台农业合作、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等法规,它们都是各自领域全国首部创制性地方立法,为把福建建成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五)紧抓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央重大决策及省委部署要求开展立法工作,坚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重要法规等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保证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机制,制定并修订立法条例,出台一系列规范立法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建立人大牵头起草、委托起草、联合起草等多元起草机制,健全法制委统一审议制度,完善省市两级立法体制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设区市立法工作。注重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建立立法咨询专家顾问制度,建立高校立法服务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机制,不断扩大社会参与立法的深度与广度。 二、监督工作深入推进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央决策部署,紧扣省委中心工作,聚焦民生关切,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一)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积极服务中心大局 1980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省政府关于进出口工作情况的报告。40年来共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500多项。推动落实省委念好“山海经”的决策部署,听取审议经济体制改革、八个基地建设、对外贸易等专项报告。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听取审议关于国务院支持海西建设若干意见实施情况等专项报告。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听取审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信息产业、文化产业、自主创新等专项报告。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听取审议现代服务业、政府性债务管理等专项报告。推动服务保障民生,听取审议学前教育、精准脱贫、就业和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专项报告。促进司法公正,听取审议行政审判、刑事审判、民事行政检察等专项报告,为福建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安定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开展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守护全省人民共同财富 1983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关于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至今共审查批准8个中长期发展规划、37个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报告。1984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前8个月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后每年都安排听取当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008年起对五年规划的中期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监督。2009年开始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2014年起每年听取审议部门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2015年实现省级全口径预算的编制和审批,2018年建立省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使人大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更加深入。建成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并上线运行,实现对预决算的实时监督和全程监督。每年听取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机制,强化整改责任落实和持续跟踪问效。 (三)开展执法检查,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1984年,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把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实,执法检查逐渐成为我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40年来,对200多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省政府出台多个相关政策文件,督促严格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每年开展相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并进行跟踪监督、持续监督。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对施行满两周年的法规,要求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促进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四)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省级人大率先设立规章备案处,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积极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05年和2007年,分别制定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建立健全备案工作制度。截至2019年11月,共审查备案规章240件、规范性文件1133件,逐件提出审查意见,切实纠正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改进监督方式方法,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从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出发,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工作机制。2008年制定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范围、方式、程序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推进专题询问常态化开展,2011年结合听取和审议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首次进行专题询问,此后就义务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脱贫攻坚等议题开展了13次专题询问。开展满意度测评,从2014年起先后对城市公交事业发展、闽台文教交流合作、妇女权益保障等监督事项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建立联动监督机制,2014年起围绕法院执行工作、水污染防治等项目,采取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的方式,分级实施监督,合力推动解决问题。建立持续跟踪问效机制,抓住重点问题紧盯不放,持续实施监督。 认真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截至2019年11月,共办理群众来信226594件,接待群众来访73783批139137人次,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决定权和任免权行使更加规范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抓住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事关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决议决定300多项,有力地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并修订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更加完善。 (一)作出经济发展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 先后三次作出有关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为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了积极贡献。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及时作出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率先作出建设数字福建的决定,推动福建加快建成国家数字经济的高地、数字中国的示范区。 (二)作出民主法治建设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 1980年,作出关于我省县级直接选举工作的决议和我省建立县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决定。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两次作出依法治省的决议,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作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宪法等决议决定。为确保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顺利举办,作出决定授权省及设区市人民政府为保障重大国际性活动筹办工作,可以采取相关临时性行政措施,将筹办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三)作出社会文化发展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 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作出打击走私、开展生产救灾、加强物价工作、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社会保障、进一步推进普及义务教育等决议决定,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加强卫生工作的决定,用法治手段推进防治“非典”工作。 (四)作出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 福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之一。1989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为福建生态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2010年作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评价制度,巩固提升我省的生态优势。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会议,专题审议环保议题,在全国省级人大中率先作出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决议,为新时代建设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法治保障。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人事任免工作,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组织保证。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同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统一起来,进一步规范任免程序,使党中央及省委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40年来共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961人次。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意识。 四、代表作用充分发挥 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代表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制定并多次修改我省代表法实施办法,为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一)代表选举严格依法进行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先后组织实施8次省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指导10次县级人大代表和11次乡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40年来,共选出全国人大代表536名、省人大代表5482名。 (二)“双联”工作深入开展 1984年通过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密切常委会同代表、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坚持常委会领导与列席代表座谈制度。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走访代表活动和走进“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活动。拓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渠道,全省各乡镇、街道普遍建成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室,有的还分行业设立代表联络站,全面启用福建省三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手机客户端和人大代表网上联络站。 (三)议案建议办理质量稳步提升 2002年在全国率先实行代表建议网上办理。2003年起开展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2006年建立重点建议办理制度,2015年建立常委会领导领衔重点督办建议制度,并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2018年首次对当年全部建议开展办理质量评审,增强了议案建议办理的实效。从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至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省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775件、建议25253件,有力推进了有关国家机关改进工作。 (四)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日趋丰富 组织开展代表初任培训、履职培训、专题培训、异地培训、委托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保证来自基层的省人大代表在届内至少参加一次学习。不断改进代表视察活动,1986年通过关于改进省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1994年开始组织代表开展异地交叉调研,1999年开始组织分专业、专题视察,2005年专题调研成为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又一重要形式,为代表提高审议发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