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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0-04-03 14:34:20 来源:东南网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我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以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基层政府功能为重点,以探索建立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和适应经济发达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为保障,积极构建符合基层政权定位、适应城镇化发展需求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激发经济发达镇发展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水平和加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改革任务

(一)强化经济发达镇党委领导作用。遵循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统筹镇党委和政府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镇党委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镇党委领导本地区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确保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真正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到实处。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坚持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强化城乡社区党组织建设,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小学校、公立医院及经营网点、工程项目、服务窗口党建工作力度,扩大党的组织与党的工作覆盖,加强制度体系建设,配齐党建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重点强化经济发达镇发展产业经济、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和城镇规划建设等职能,完善基层政府功能。市、县(区)政府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赋权指导目录》),按照“宜放则放”的要求,将经济发达镇在日常行政管理中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县级管理权限,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赋予经济发达镇;对暂时不具备条件下放的管理权限,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赋予一批。各地已经委托经济发达镇政府承担的权限,可继续执行。对《赋权指导目录》暂未涉及的权限,如条件成熟,各地也可按法定程序和要求通过委托等方式赋予。

经济发达镇被赋予相关权限后,应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明确镇政府为权力实施主体。在经济发达镇辖区内,县级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赋予经济发达镇的权限,但应加强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和备案审查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赋予经济发达镇权限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同步制定下放权限的监管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权力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健全权力监督机制。

(三)构建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立足基层工作实际,优化业务流程,减少管理层级,进一步整合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建立扁平高效的基层组织架构。加强行政执法和综合服务等前台机构建设,统一履行直接面对公民、法人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职责,提高服务管理效能。整合内部决策、管理、监督、服务职责和工作力量,为前台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设有各类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等的经济发达镇,可积极探索镇区管理机构合一体制,促进园区与经济发达镇协调融合发展。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市、县政府部门派驻在经济发达镇的机构,原则上应下放实行属地管理,并与镇本级有关机构进行资源整合。下放管理后,人员调配使用、绩效考核、党群工作等由经济发达镇负责,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按干部管理程序办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工作考核要以经济发达镇为主,干部任免应当听取所在镇党委和政府意见,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镇党政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强人大主席团工作,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达标、评比、考核等手段干预经济发达镇机构设置。

(四)推进集中审批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各经济发达镇应整合基层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职责,进一步加强党政综合(便民)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行政给付等事项的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负责行政(便民)服务大厅(党群服务中心)的管理,实行“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承接审批服务职责较多、任务较重的,可设立专门的审批服务机构,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推进行政(便民)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网上办理,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助服务终端、政务服务APP等网上办事窗口方便群众办事。

省政府决定由经济发达镇政府行使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镇政府一并实施与相对集中处罚权有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经济发达镇,应当整合现有的站、所、分局力量和资源,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经济发达镇统一管理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镇政府名义,统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法赋予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职权,并具体负责相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日常监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镇政府与县(市、区)直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配合机制,强化监督问责。

(五)建立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县(市、区)要加大编制跨层级统筹力度,切实加强经济发达镇编制配备。在行政事业编制总量内,赋予经济发达镇灵活用人自主权。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凡是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等,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实行购买。鼓励通过实施大学生服务基层计划等方式解决经济发达镇人员不足问题。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经济发达镇党政领导岗位,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党政正职,可在职数规定范围内提拔为上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并继续兼任现有职务。实施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推进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拓宽选拔任用渠道,完善人才引进机制,落实基层干部待遇政策,确保基层需要的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

(六)探索适应经济发达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合理划分市、县与经济发达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全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级政府对下放给经济发达镇的事权,要给予相应财力支持。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经济发达镇政府承担。完善市、县与经济发达镇的财政体制,健全与经济发达镇相关的超收分成的财政激励机制,建立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应统筹省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对经济发达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力度。市、县财政部门可明确一定时期内在基建投资及新增财政收入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面对经济发达镇给予支持,统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经济发达镇公益性项目。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县级财政部门加快向经济发达乡镇支出下移,提高乡镇支出占县级支出比重的,省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支持有条件的经济发达镇立足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积淀和地域特征,以特色产业为核心创建特色小镇,通过发行城投债、专项债券和债券贴息等多项激励措施,支持经济发达镇扩大有效投资,做大做强经济总量。中央及省级安排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扶持项目,省级相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经济发达镇。经济发达镇符合条件的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优先保障。

鼓励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本在经济发达镇设立分支机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城镇建设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发挥好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城镇化重点领域的支持作用,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大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支持力度。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七)创新基层服务管理方式。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加强智慧社区建设,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依法厘清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大力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联动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有机衔接。进一步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公用设施投资和运营,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及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投入。加强镇、社区传染病防控网络和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建设,提高防范和化解重大传染病疫情的能力。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尊重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健全权益保障和矛盾化解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八)着力提升城镇化水平。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统筹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试点等新型城镇化改革,赋予相同的土地、建设、财政金融扶持政策,形成改革合力。加强城镇化宏观管理,加快编制城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提升城镇规划标准,推动公共服务从按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转变,允许经济发达镇比照相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市政设施、公共服务标准建设发展。推动经济发达镇与周边城镇、乡村协同发展。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经济发达镇为主体积极推进撤乡并镇,做大做强经济发达镇。符合法定标准、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显著的经济发达镇可稳妥有序推进设立市辖区或县级市工作。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控制城镇开发强度,提高城镇建设水平,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标准和改革范围。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经济发达镇,应具备较高的城镇化水平,其公共财政收入指标一般应连续2年位居本省乡镇前10%,建成区常住人口原则上应达到10万人左右。本着均衡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对落实国家及我省重大战略、完善区域城镇体系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镇,可予重点考虑。对部分山区地区人口和经济发展指标尚未达到条件的,可适当放宽。省委编委确定的小城镇机构改革试点转型为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原有小城镇机构改革试点政策适用的可继续沿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市、县(区)党委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把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重大问题,凝聚改革共识,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特别是要加大对经济发达镇的赋权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经济发达镇发展。纳入改革范围的经济发达镇改革方案,需经所在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审核,报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审批,并报省委编办备案。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发达镇的指导帮扶,在人才、技术、设备、网络端口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加强培训和业务对接。省委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

(三)强化考评考核和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改革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和能进能出的动态淘汰机制,对经济发达镇实行动态调整。省委编办要根据各地赋权情况适时按法定程序报请调整《赋权指导目录》。


责任编辑:林雯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