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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2020-09-16 08:28:48 来源:福建日报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文如下。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2020年7月30日中共福建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8月25日中共福建省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闽工作期间形成的“三农”工作理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聚焦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建设,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 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坚持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五条 省委定期研究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

第六条 省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任组长、省长任第一副组长、省委副书记和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农村工作,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重要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

第七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农村工作合力。

第八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事务,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九条 设区市党委(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下同)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第十条 县(市、区)党委处于党的农村工作前沿阵地,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委书记是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市、县(区)党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党委书记任组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第一副组长、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其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县(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选优配强干部队伍,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推动农村工作具体任务落实。

第十二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直接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根据上级党委部署要求,组织抓好农村工作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落实。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

第十四条 扛稳粮食安全重任。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建立完善分级负责的粮食安全责任体系。严守耕地红线,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和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五条 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切实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做强做优做大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花卉苗木、林竹、食用菌、乡村旅游、乡村物流等乡村特色产业,打造“福”字号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深化闽台农业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做好革命老区、中央苏区脱贫奔小康工作,确保高质量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联席推进、结对帮扶、产业带动、互学互助、社会参与”的闽宁扶贫协作机制,深化东西部扶贫协作。

第四章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

第十八条 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健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保障村民参与乡村治理合法权利。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参与乡村治理。

第十九条 全面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坚持“黑恶必除、除恶务尽”,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全面整治区域性治安突出问题和农村乱象,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强化预测预警预防,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健全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十条 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严厉打击农村非法宗教、邪教和迷信活动,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禁止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严禁擅设和滥建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以及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五章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将其建成融思想引领、道德教化、文化传承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平台。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全面推进农村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传承弘扬红色文化、八闽优秀乡土文化,深入挖掘八闽农耕文化蕴涵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推进移风易俗。开展道德模范评选和学习宣传活动,树立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价值导向。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建好农村宣传队伍,用好乡镇文化站等思想政治教育阵地,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大力普及科学知识,抵制迷信和腐朽落后文化。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引导农村自治组织和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

第二十四条 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化文明村镇创建,持续开展农村社会风气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引领农村新风尚。引导和推进各类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常态化、长效化志愿服务。建好用好农村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开展省级公民思想道德教育馆建设,鼓励建设家风家训文化馆。

第六章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加快改善农村公路、供水、环保、电网、物流、信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不断提高建设效率和管护水平。推动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健全农村疫情防控机制,加快改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条件,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支持多方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推行建立“信访评理室”,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提升乡镇和村为农服务能力,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第七章 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行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着力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第二十八条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监管,实施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实施“清洁土壤”工程,从源头保障百姓饮水安全。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县乡两级农村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持续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源化。按照规定创建一批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

第三十条 倡导农村绿色生活方式。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推进“绿盈乡村”建设。加强传统村落、古厝保护,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八章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二条 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的党员比例。加强村党组织对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推行“六要”群众工作法,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

第三十三条 抓实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坚持抓乡促村,强化乡镇抓村的直接责任,探索推行乡镇干部住村开展工作。落实“三个一遍”要求,在村(社区)党组织届期内对书记考核一遍,对“两委”班子“体检”一遍,对村情摸排一遍。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整体优化提升行动,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制度。推进村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推行机关党组织与村级党组织结对共建。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村主干基本报酬不低于当地(以县为单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推动市县巡察向村(居)延伸。充分发挥村(居)党支部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实现基层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纠偏。压实县、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九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纳入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抓“三农”的行家里手。注重培养选拔熟悉基层情况、善于做“三农”工作的干部担任县乡党政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正职。

第三十七条 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培养锻炼制度,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把到农村一线工作锻炼、干事创业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等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第三十八条 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按照双向选择、按需选认、精准对接的要求,优化科技特派员选认方式,创新“订单式”需求对接和“菜单式”服务供给模式,支持建立利益共同体,实现省级科技特派员乡镇全覆盖和市、县(区)科技特派员行政村全覆盖。

第三十九条 农村工作干部应当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深入践行“四下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直接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不断增进与农民群众的感情,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十条 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探索通过岗编适度分离、在岗学历教育、创新职称评定等多种方式,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探索建立基层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专业技术职称评价使用制度。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技术推广队伍和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拓宽农技推广人员选聘渠道。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适当降低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条件,支持农村地区多渠道多形式引进人才。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民学历提升教育、创新创业能力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第四十一条 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投身乡村振兴。各级党委应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优化农村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家、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律师、大学生等,通过投资兴业、办医办学、法律服务、返乡创业就业等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发挥改革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推动深化农村改革,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探索完善乡村振兴供地政策。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带动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第四十三条 发挥投入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作用。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市县级财政每年新增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投入乡村振兴,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拓展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落实涉农税费减免政策,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乡村振兴投入,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

第四十四条 发挥科技教育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引领作用。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把农业农村发展转到创新驱动发展的轨道上来。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持续实施种业创新工程。健全现代农业教育体系,支持涉农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和涉农学科专业建设,深化高职“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持续实施基层农技员素质提升行动,增强公益性服务能力。

第四十五条 发挥乡村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导向作用。坚持规划先行,落实“留白、留绿、留旧、留文、留魂”要求,突出乡村特色,保持乡村风貌,按照村庄分类,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的规划体系。

第四十六条 发挥法治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保障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把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引导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完善涉农领域地方立法。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

第十一章 考核监督

第四十七条 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实行省委统一领导、市县推进落实、乡村组织实施、部门合力共为、责任层层压实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四十八条 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抓好农村工作特别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考核,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对县(市、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奖励评优、政策先行先试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九条 市、县、乡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应当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党政机关各涉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的职责,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群众,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五十条 建立激励机制。各级党委应当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积极性。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受表彰的个人在选拔任用时给予政策倾斜。提高基层干部待遇,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