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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2020-11-02 17:40:13 来源:福建日报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围绕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抓手,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保障。到2022年,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程度进一步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到2025年,美丽福建加快建设,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生态环境领域治理现代化水平得到新提升。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完善环境治理工作机制。省委和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市县党委和政府(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下同)承担具体责任,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市县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修订完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二)明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稳定的省市县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省级适当加强在全省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事权。

(三)严格目标评价考核。严守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责任底线,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精简整合环境治理各类专项考核,统筹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纳入绩效考评。探索完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四)深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建立省领导包案整改和第三方整改监督评估等机制,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原则上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省属企业实行督察全覆盖,视情开展专项督察。对派驻区域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派驻监察。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五)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推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2020年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全覆盖,衔接环境准入、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等要求,实现污染预防、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作为环境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实施高消耗高排放产业清洁化改造,加强能耗、水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强化碳排放强度控制。推进高质量绿色发展试点示范工作,推行绿色生产行业标准。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

(七)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每年开展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评估,探索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排污企业特点,分类推广安装参数管控、视频监控等设备并实时联网。逐步推行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八)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推进环保设施有序向公众开放。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九)强化社会监督。优化公众监督和举报机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信访投诉制度改革,理顺各类问题归口受理部门及职责,实现“12369”与“12345”互联互通。实施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和信访件办理情况等定期公开通报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发布内容,稳步实时公开地表水环境质量,发布各地水质状况排名,依法公开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曝光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带动公众开展环保公益活动。

(十一)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内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编制生态文明读本。建立省市县乡生态环境宣传基地,推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机关、学校、家庭、社区、工厂。推进绿色生活创建,深入开展垃圾分类,推动绿色消费,培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干部管理、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容错纠错、尽职免责、职业风险保障等机制。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省、市两级执法队伍建设。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完善跨区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

(十三)严格源头管控。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立“三线一单”管控制度,将源头管控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空间。产业布局及区域、产业规划和项目生成,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依法依规严格限制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引进落地。强化产业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事前沟通,优化项目策划生成。建立产业规划动态评估机制,各地评估情况作为规划后续实施和项目落地的重要依据。

(十四)强化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无缝衔接机制。建设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司法协作平台,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管辖制度改革。健全环境审判机构运行机制,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持续完善补种复绿、海砂回填、削填引种等生态修复模式,加快建设多样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生态修复体系。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十五)完善智能化监管机制。统筹推进我省“数字生态”建设,建设数字生态研究院(福建)。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整合各地各部门有关生态环境信息化资源,健全生态云数据汇聚共享机制。提升生态云智能化水平,拓展生态云应用领域,加强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业务协同,实现生态环境管理全方位转型。

(十六)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实施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强重要河段、海域水质等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完善“谁考核、谁监测”的监测管理体系,强化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培育规范社会化监测机构,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监督和责任追究。

(十七)健全海洋环境监管体系。衔接河湖长制,建立“湾滩长制”,协同治理改善河流—海湾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海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建立与海警部门执法衔接和协作机制。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海洋气象水文等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十八)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系。深化“一革命四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实行环境治理“一村一档”,推进“绿盈乡村”建设。探索建立住户付费、财政补助、社会资本投资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推进农药、化肥使用减量化。畜禽养殖“以地定养”,水产养殖“以水定产”。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九)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二十)强化环保产业支撑。推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