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2021-06-27 08:47:33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瑶 |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公布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七个方面主要职责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坚持和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办公室设在同级党委统战部。 (二)强化统战部门职能职责。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十五个方面的主要职责。 (三)明确统战工作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党委派出机关的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统战委员。有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有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公办本科高等学校党委应当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设区市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同级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任用情况报省委统战部备案。 (四)加强统战部门自身建设。各级统战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二、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 (五)加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职能。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完善知情明政、考察调研、工作联系和成果反馈机制;每年委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重大问题开展重点考察调研;邀请民主党派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调研;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制度。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参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会议、培训和考察、调研等履职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所获得民主党派中央、省委会的表彰奖励应当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六)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省、市、县(区)以及党外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经批准,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省、厦门市、福州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七)做好民族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支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健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健全完善挂钩帮扶民族乡村工作机制,助推民族乡村振兴。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闽台各民族文化交流合作。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少数民族人口5万人以上的设区市、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和千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党委或者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1名以上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少数民族人口5万人以上的设区市、万人以上的县(市、区)人大或者政协领导班子,应当配备1名以上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少数民族人口5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应当各配备1名以上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民族乡乡长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八)做好宗教工作。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法规体系,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推进联合执法,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 (九)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定期评选表彰福建省非公有制经济优秀建设者。完善政企沟通协商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联谊交友以及挂钩联系重点企业和商(协)会制度,完善民营企业诉求反映和权益维护机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加强基层商会组建,推动商会组织覆盖民营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在商会组织中建立统战工作联络员。支持商会发挥作用,推进商会改革发展。加大对异地商会的联络引导力度,促进闽商回归。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基层工商联建设,创建“五好”工商联、“四好”商会。 (十)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分类分众施策,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聚集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各类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组织,持续推进实践创新基地建设。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做好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加强闽港澳交流交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积极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推动闽台交流交往,努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十二)做好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统筹国内侨务和国外侨务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广泛团结和凝聚闽籍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各级建立的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党外干部的比例一般不少于15%。继续执行把一部分优秀人士留在党外的政策规定。对个别需要吸收入党的,由同级党委审议后,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高等学校党委应当重视做好党外人才的储备培养和资源配置工作。每年录用的选调生非中共党员应当占10%左右。 (十四)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党外代表人士每五年轮训一次,参加调训对象所在单位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障。拟推荐使用的党外干部,需要参加社会主义学院或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因特殊情况在使用前未参加培训的,在一年内补训。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基地建设,定期选派党外中青年干部到基地挂职锻炼。 (十五)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选拔任用工作。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时,要按照要求配备党外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对人事安排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本地没有党外干部合适人选的,可通过交流选配;党外干部确实不能配齐的,应当留出空额,适时增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除特殊情况外,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1)落实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安排规定要求。党外代表人士在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中不少于35%,在人大常委会委员中不少于30%,在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副主任,省、设区市人大常委会中至少有1名党外代表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邀请列席会议的华侨人选,由统战部商有关部门推荐。 (2)落实党外代表人士在政府安排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省、设区市政府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工作部门配备党外领导干部,县级参照执行。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统战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领导职务的工作。 (3)落实党外代表人士在政协安排规定要求。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在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并有一定数量的党外专职副主席。省、设区市政协应当有1名以上党外代表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兼职副秘书长。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邀请列席政协会议的华侨、港澳人士、台湾人士、异地商会负责人的人选,由统战部门商有关部门推荐。 (4)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在司法机关和其他方面的安排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统战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坚持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党外馆员不少于70%。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根据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数量。 (十六)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十七)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党外领导干部列席党委(党组)会议。 (十八)做好党外干部工作。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和党外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四、加强统一战线工作保障和监督 (十九)强化工作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省委统战部、省人社厅按规定每四年一次评选全省统战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并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条例》和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条例》和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定期开展检查督导,推动落地落实。对违反《条例》和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2015年12月3日中共福建省委印发的《福建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