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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规定建立政府购买健身公共服务的机制

2021-12-14 20:50:35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东南网12月14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记者了解到,此次审议,拟从政府职责、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服务等方面进行修改。

据了解,在讨论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全民健身的职责,因此,拟新增“政府应随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和“政府要加强薄弱地区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

在全民健身活动方面,有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常态化、生活费、规范化。因此建议将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确定为本省全民健身周。同时要求创新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支持开展特色健身活动。加强对青少年体育健身的重视,禁止占用体育课程时间,提倡营造家庭体育运动氛围。草案拟提出,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的周为全民健身周。

在全民健身设施方面,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强化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因此,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一是针对健身设施少的问题,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多措并举进行建设,增加公共体育设施每周开放时间。对无法使用、过保质期的健身设施,明确管理责任单位的更换义务和政府的兜底责任。三是明确公共体育设施收取的服务费用的用途。四是明确政府对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支持和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

在全民健身服务方面,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全民健身服务的能力建设和供给。为此,草案拟增加部分规定,例如,建立政府购买健身公共服务的机制,制定购买服务目录。将健身产业纳入体育产业政策体系,支持全民健身与其他领域融合发展。支持在社区医疗机构中设立科学健身门诊,提高运动伤病防治能力。要求健身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便利的智能化健身服务等。

此外,草案还拟对不同群体健身作出规定,例如,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教育、民族与宗教、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以及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定期举办学生、少数民族、老年人、职工、残疾人、农民等群体的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创新适合不同群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支持开展具有民族民间民俗特色的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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