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全文如下:
为全面推进新时代福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法治政府建设融入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建设中,紧扣“四个更大”重要要求,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2年,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市县法治政府建设典型示范;到2023年,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到2024年底,基本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全省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福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基本要求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日益增长的新期待新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坚持问题导向。锚定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聚焦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约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补短板、强弱项,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4)坚持改革创新。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落实。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坚持从福建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具有福建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经验和做法。
(5)坚持统筹推进。坚持法治福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的引领带动和法治督察的督导作用,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四)核查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照实施方案的任务清单和时间进度安排,切实抓好任务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协调推进有关任务,及时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其他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分工任务需要增加参加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
省委依法治省办要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工作督查落实机制,已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的,要对项目完成或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工作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和工作进展缓慢,以及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本方案的过程中,要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要把贯彻实施分工任务同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责法定化、职能配置精准化、业务协同一体化、资源调配动态化。
(五)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1)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完善政府承担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调整优化乡村振兴、文物保护、疾病预防控制等管理体制,理顺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管理体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2)推进相关领域机构和体制机制改革,持续完善开发区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3)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和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突出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和便民服务,推动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建设,推进重心下移、力量下沉。
(4)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修订我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权责清单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推动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全面推行乡镇权责清单管理,探索推行乡镇按照公布的权责清单履行职责。进一步明确界定县乡职责边界,推动县直部门将相关审批服务等权限赋予乡镇,强化乡镇(街道)对县直派驻机构的统筹协调职能。探索建立特殊区域权责清单制度。厘清特殊区域具体行政职权及其与属地政府部门的权责边界,进一步理顺开发区“内外之间”“条块之间”职责关系。推动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职能逐步交由属地政府承担。
(5)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6)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深化线上线下融合,制定一批政务服务改革地方性标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
(7)有序推进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制定“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分类改革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进“一业一证”试点改革。
(8)深化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进一步梳理优化审批流程,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问题,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化支撑,加快推动企业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全省互认,大力推进审批数据共享。
(9)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核查监管、健全信用管理,逐步扩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10)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完善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强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研究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11)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分领域统一监管规则和标准,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
(12)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事项“五级十五同”标准,健全“马上就办”机制。深化“就近办、自助办”改革,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和群众需求,推动“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加快落实电子证照跨省调取应用,完善跨省跨区域通办审批系统和线上线下服务专区功能。推动全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体系完善和网络系统全面升级,提高政民互动水平和实效,更好地服务治理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老年人服务专区和闽政通老年人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七)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3)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出台《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和海上丝绸之路中央法务区建设,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持续推进民营经济服务保障行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实施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提升领航计划,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索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
(14)完善“执破直通”机制,推进执行移送破产的受理审查与破产程序衔接,缩短“执转破”案件审理周期。建立智慧破产审理系统,实现破产案件全流程线上办理。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效能。加快建立省级层面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15)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6)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17)强化竞争政策,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和政府治理制度体系。
(八)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18)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和我省“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民生保障、防范风险、闽台融合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地方治理急需的法规规章、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规规章。推进动物防疫、中医药、传染病防治、全民健身、突发事件应对等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工作。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19)加强规范行政立法。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研究制定《福建省行政立法技术规范指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程序。
(九)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20)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重大利益调整问题,妥善处理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
(21)增强地方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完善法规规章常态化清理机制,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中央精神、时代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规规章。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加大“小快灵”立法力度,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22)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潜在风险,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重要立法项目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有效防范立法风险,以良法促善治、保发展。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
(23)坚持开门立法,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运用新媒体等多种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征求立法项目草案意见建议等,提高立法工作透明度。
(24)加强省级政府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大对设区市立法的审查和指导力度。
(25)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助推区域发展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迈进。
(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26)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通过报刊、网站、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7)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绩效考核机制。大力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备案审查管理平台,逐步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精细化、动态化、信息化。
(28)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与上位法以及国家政策相抵触、不一致、不衔接或不配套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切实防止因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
(十一)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29)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
(30)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有关专家的意见。
(31)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
(十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32)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细化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健全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
(33)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建议。
(34)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引,重大行政决策材料归档规范化,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全面记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十三)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35)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
(36)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范围,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执行进度、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37)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明确决策后评估适用情形、评估内容、评估流程等,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
(38)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普遍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看到风清气正、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39)优化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和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坚持省级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推动执法重心向县(市、区)政府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稳妥推进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依法公示、加强监督、组织评估。探索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统筹配合工作机制。理顺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关系,提高执法综合效率。
(40)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深化“两法衔接”工作,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完善和应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争议协调等机制。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研判、评估、协同、责任机制。
(十五)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41)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劳动保障、教育培训、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电信网络、金融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42)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43)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实行亮证执法,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推行以行政执法绩效评价为主的执法评议制。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健全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
(44)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各地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十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45)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明确轻微违法告知承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执法手段的适用范围、程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严格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十八)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46)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47)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
(48)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十九)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49)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舆论引导和应对处置机制。
(50)提高灾害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提升应急物资储备水平,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配运送机制,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完善救灾体系建设。
(51)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52)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开展专项工作培训轮训、实战化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和能力。
(二十)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53)加强群防群治、联防联治机制建设,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完善社会应急力量协调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抢险救灾。推进“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的推广使用,健全完善社会应急力量数据库。加强对应急类社会组织的常态化监管。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二十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54)贯彻落实《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推进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将各地行政调解工作纳入省对设区市平安建设考评项目。规范行政调解范围、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进一步深化“诉调”“警调”“访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55)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推进诉讼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分流对接,推进“行政争议调解(调处)中心”建设,推广厦门金融司法协同平台模式,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案件移送,试点探索建立行政司法协同平台,协同推进行政争议的处理。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监督,加强对仲裁办案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创新办案机制,推进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56)推进信访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联动工作。推动乡镇(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全面实体化运作,深化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积极运用听证、评理等方式推动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完善县(市、区)信访矛盾联合接访协调机制。巩固拓展阳光信访工作机制,对群众初次信访反映的合理合法的行政类信访事项,按照法定工作流程,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二十二)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57)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加强司法审查监督,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能力。
(二十三)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58)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按照“编随事转、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充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内设机构和工作力量。
(59)研究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建立行政复议机构与本级政府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督察,将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察。
(二十四)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60)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应诉职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逐步提高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落实庭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示范、行政执法人员庭审旁听观摩、庭后通报行政审判情况、联动讲评行政应诉表现、破解依法行政依法应诉难题的“五位一体”以庭代训常态化新机制。
(61)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加大诉前化解行政争议力度,规制行政诉讼滥诉行为。加大司法审查力度,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积极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线图”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和反馈工作。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承担、失责必追究,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二十五)形成监督合力
(62)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统筹谋划,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政治引领作用,把监督融入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之中,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更好贯通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63)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64)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二十六)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
(65)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聚焦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来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紧盯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对各级政府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机构、程序和责任,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二十七)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
(66)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推进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
(二十八)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
(67)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二十九)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68)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重点整治不履行合同、不执行司法裁决、损害市场公平交易、“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务失信行为,确保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量占当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总量的比重低于国家评价指标。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结合数字福建建设,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
(三十)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
(69)将现有政务信息网、政务外网、无线政务专网、政务内网整合为上下贯通、横向到边的政务信息网和政务内网“两张网”,统一运维管理。推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优化,依托“中国福建”门户网站,建设政务服务“一张网”总门户,优化网站界面设计和用户体验水平。建设全省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移动办公平台和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打造公务人员工作统一平台,实现“对外好办事,对内好办公”。制定政务服务旗舰店建设标准规范以及自建办事系统接入标准,开发省级行政审批电子文件归档系统。推动各级各部门已建APP和第三方平台公众号、小程序等以“政务小程序”入驻闽政通APP。建设全省政务自助终端通办平台,实现随时办、就近办、自助办。
(70)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3年底前全省实现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三十一)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
(71)建立健全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形成全省协同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工作格局。全面梳理完善全省政务数据目录,明确权责事项、电子证照、政务数据和应用系统的关联关系。建设以省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为枢纽,各部门信息系统全面接入,数据按需共享的全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服务体系,依托政务数据汇聚共享体系开展数据共享供需对接,实现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地市、跨层级有序共享。深入推进共享数据应用,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不断提升政务大数据分析能力、便捷应用能力,为政务服务创新、营商环境优化、政府决策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强化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安全工作机制。
(三十二)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
(72)根据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要求,完善我省“互联网+监管”事项体系,规范梳理检查实施清单,加强自建监管系统改造对接,全面汇聚检查执法人员信息和历年监管行为数据,建成“事项齐全、标准准确、系统互通、数据完整”的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围绕移动监管、远程监管、联合监管、审管联动等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开发应用,推动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管大数据基础上,开发行业风险预警功能,构建监管特色应用。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作为最根本的保证,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实现率先突破。
(三十三)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73)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将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三十四)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74)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健全法治督察工作机制,强化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2025年前实现对各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全覆盖。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
(75)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并于4月1日前将报告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76)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各地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五)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77)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示范表率作用,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78)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省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落实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的要求。各地各部门持续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着力增强公务员法治观念。各地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开展法治专题培训、法律法规培训、法治教育等情况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委组织部。
(79)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
(80)加强各部门和市县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
(81)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六)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
(82)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研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鼓励、推动高等学校法学院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强化咨政建言和咨询服务功能,当好党委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智囊团”。协调运用新兴媒体与传统媒体,积极宣传报道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内容,营造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舆论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实施方案精神和要求,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实施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