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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公布一批打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22-07-12 17:20:42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东南网7月12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实习生 黄妍莉)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依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一批打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一、张某某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连江县凤城镇“良品蜂业店”销售“星月蜂牌蜂胶软胶囊”保健食品。销售期间,张某某为了提高产品销量,通过口头宣讲、发放传单、播放视频等方式宣称该蜂胶具有治疗高血压、糖尿病、中风等疾病功效,对蜂胶功效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张某某向多名消费者,其中包含多名老年消费者共销售了上述胶囊421盒,销售金额58.098万元,违法所得22.313万元。

)裁判结果

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违法所得22.31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依法以虚假广告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升,老年人对保健养生等方面的需求不断提高。而不少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害怕疾病、渴望健康的心理,夸大宣传保健品的功效,诱骗老年人盲目消费。保健食品不同于药品,保健食品不具有治疗功能。面对这样的骗局,老年朋友们要保持对保健品作用的正确认知,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同时应加强防范意识,对于免费赠送礼品、低价换取等活动要保持警惕,切莫因此上当受骗。

二、 何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5月31日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宁德市霞浦县城区多次搭讪被害人以帮助协调关系申领补助、贷款及帮忙拿药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骗取5200元等钱物,其中以花钱协调关系领取老年人补助为由,骗取5名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共计3300元及手机1部。

裁判结果

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以“帮忙办理老年补贴”、“帮助治疗疾病”、“帮助拿药”等为由骗取款项,利用老年群体需要关心、反诈意识不强、对业务办理流程不明、容易轻信等特点实施诈骗,这类案件虽涉及金额不多,但对老年人行骗次数多、时间长,社会危害性较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定罪处刑,体现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三、 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郑某某以其经营的南平市建阳区绿业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福太阳老年活动中心需要资金以及投资养老床位为由,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许诺以1%至2.5%不等月利率支付利息,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2048.8万元,尚余1087.130776万元未归还。

裁判结果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048.8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退赔部分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抓住老年人想减轻子女负担,注重健康、养生而风险防范能力又相对较弱的特点,打着“养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以投资养老院获得养老床位,每年还可获得福利消费券或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老年人钱款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定罪处刑,体现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四、 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池某某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以1.5%至2.0%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惑,非法吸收大田县两个乡镇老年人协会和33名老年人存款计210.194万元。池某某将所吸收的钱款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偿还利息及生活开支,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9.606万元。

裁判结果

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池某某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协会、老年人,且至案发时仍有大部分资金未能返还,应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考虑案发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愿退赔等从轻情节,依法于2021年4月29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各存款人经济损失159.606万元。

(三)典型意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行为人一般通过承诺高息返利或投入小、回报高等为诱饵进行非法吸收资金,一旦发案,往往给存款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本案被告人正是利用老年群体理财需求高、投资能力差、风险意识低等特点,以高息返利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圈走老年人的“养老钱”“看病钱”,甚至是“保命钱”。在此,提醒老年人:一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要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二不要轻信“稳赚不赔”等宣传噱头,面对“馅饼”要擦亮眼睛,多看多问多学;三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在投资之前一定要跟子女商量,收紧自己的“钱袋子”,安心、舒心、静心地乐享晚年。

五、翁某某等7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翁某某等7人分别于2017年至2020年7月间,积极参与加入郑某某成立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爱心会”。该项目以“慈善组织”为幌子,以宣扬加入会员可享受终身养老保障、三代直系亲属终生养老保障等手段,骗取被害老年人加入会员,缴纳会员费等费用,并以部、分部、团队进行分层管理,后将骗取的款项逐层汇至郑某某处,由郑某某据为己有,涉案金额4.41万元至91.62万元不等。被告人翁某某还自2019年8月以来,担任该组织3部9分部的财务人员,负责发放下设团队的“过节费”,收取会员订购“产品费”。

裁判结果

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等7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退赃等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翁某某等7人一年四个月至四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诈骗分子以“慈善组织”为幌子,虚构民族资产解冻的项目,宣称入会可享受终身养老保障、三代直系亲属终生养老保障,利用老年群体的爱心,抓住部分老年群体养老服务的需求,引诱被害人入会并骗取会员费,被害人数众多。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同时提醒广大老年群体,在选择养老服务时要时刻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不要盲目地相信诈骗分子给出的承诺,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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