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3-08-13 10:56:00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2023年7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宗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委托,现就《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教育和引导群众改变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作出重要指示。发挥好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推进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实践中,村规民约存在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够规范、在基层治理中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对此作了原则规定,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细化规范。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将该规定列入今年立法计划,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和立法专班起草模式,由常委会檀云坤副主任牵头,社会委、法工委、农业农村工委共同起草。 在起草过程中,立法专班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求,深学细悟,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论证。檀云坤副主任带队走访省民政厅,赴福州、宁德开展调研;立法专班分赴莆田、南平开展调研,先后召开三场有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基层村两委代表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征求部分立法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中旬,法制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决定联合提出议案,将规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规定草案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规范村规民约内容 内容合法正向是村规民约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鉴于村规民约属于村民自治的行为规范,基层各村情况差异大,如内容统一、格式固定则易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为此,规定草案尊重村民自治,立足实际,注重实效,兼顾规范性与灵活性,对村规民约内容作出原则要求:一是制定原则上,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立足本村实际,突出本村特点,促进乡村振兴(第一条);二是价值目标上,要求弘扬公序良俗,抵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第二条、第三条);三是合法性上,明确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二、规范制定程序 程序规范是村规民约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规定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一是增强制定过程的民主性与适应性,规定制定村规民约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和组织协商,并根据时势变化适时修订(第五条);二是规范备案纠错程序,明确村规民约的备案主体与时限,细化纠错程序(第六条);三是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公开、宣传、奖惩和监督机制,推动村规民约发挥实效(第七条)。 三、明确政府职责 强化政府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能,是村规民约发挥作用的重要抓手。规定草案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立足基层实践需求明确职责: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作为评估基层治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或者修订工作的督促指导;二是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村规民约纳入乡村治理内容,培育文明乡风;三是为了与机构改革相衔接、预留空间,规定主管部门的职责因机构改革调整变动的,由划入职责的部门承担(第八条)。 规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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