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省级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规范性文件施行
2023-12-03 08:35:4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全国首个省级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规范性文件施行—— 好种子,这么生产! 东南网12月3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张辉)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出台《福建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是全国第一大杂交水稻制种基地,2023年全省25个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县制种面积达57.92万亩,种子产量1.18亿公斤,承担着全国近四成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任务。 “随着我省制种产业规模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制种农户经验不足、风险意识不强,制种经纪人队伍庞大、素质良莠不齐,制种基地重视程度不够、基础设施条件薄弱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省种子总站站长赵杰樑表示,作为全国首个由省级层面制定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就全省杂交水稻种子的生产、管理服务、纠纷调解、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以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秩序,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制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司其职 今年是中国攻克杂交水稻难关50周年。半个世纪以来,杂交水稻技术助力中国用不足全球9%的耕地,解决了世界近五分之一人口的吃饭问题。 好种子,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福建杂交水稻制种产业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40多年来,该产业持续发展壮大,并形成了明确的分工。种子生产企业、制种经纪人、制种户,是制种产业“金字塔”中的三大主体。 以全国最大的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县建宁为例,常年在当地备案生产的种子生产企业不下70家。这些企业委托制种经纪人,组织当地农户开展田间制种。在建宁,持证上岗的制种经纪人队伍达300多人。 如何规范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种子生产企业在开展委托种子生产时,应当与制种经纪人或者制种户签订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制种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组织种子生产时,应当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协议。其中,生产合同必须载明生产品种、地点、面积、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种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并明确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同时,种子生产企业应对受委托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制种经纪人和制种户则应及时报告种子生产事务。 制种经纪人上连企业、下接农户,是制种产业链中的纽带。在长期实践中,福建各制种基地探索出了经纪人队伍管理的独特经验。譬如,建宁县于2013年实施制种经纪人持证上岗机制,并配套诚信黑名单制度。这些基层创新也被吸收到了《管理办法》中。 《管理办法》提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开展制种经纪人职业培训,推行制种经纪人持证上岗制度;对辖区内制种经纪人进行登记造册并建立诚信档案。种子生产企业、制种经纪人、制种户存在无证生产,未按规定备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抢购套购、私留倒卖他人依法生产的种子等行为时,农业农村部门可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质量当先 杂交水稻制种与大田栽培,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生产方式。制种户需要将父母本按比例错行种植于制种田内,等到它们同时抽穗扬花,人工拉花授粉。一旦其他父本的花粉随风而来,很有可能引发插花串粉,导致生产出来的种子纯度混杂。为保证种子质量,行业内逐渐形成了相应技术规范:不同的杂交组合制种田块之间,在距离上至少间隔100米,亲本花期至少要间隔25日,通过时空隔离,防止插花串粉。 这些技术规范在《管理办法》中被提炼为具体条款。 《管理办法》明确,应当以种子生产安全隔离为首要条件,做到制种田块集中连片,原则上一个相对独立的制种基地隔离区只允许一个种子生产企业或者制种经纪人安排种子生产。 《管理办法》还要求,种子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制种组合、气候特点、田间条件等制定制种方案,指导制种户做好种子生产田间管理;建立和保存完整的种子生产档案,保证全程可追溯;严格遵守植物检疫制度。此外,种子生产企业在新品种大面积制种前,应当开展至少一年小面积试制,未经试制的新品种,不得直接进行大面积制种。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提出要积极开展种子质量认证制度,即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农作物种子及其生产过程进行合格评定,并颁发认证证书,授予认证标识,提供信用与质量背书。该制度被认为是好种子的“信用证”、种子企业的“体检证”、开展国际贸易的“通行证”。 不久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标志着国家统一推行的农作物种子认证制度正式建立。福建已于去年启动农作物种子认证试点,在建宁、泰宁、宁化、尤溪等4个国家级制种大县共安排5个试点企业10个水稻品种,试行认证管理。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强化行业自律,鼓励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将在辖区内从事种子生产的种子生产企业、制种经纪人、制种户等纳入协会。种子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调、服务、维权和自律作用,做好会员管理、服务和技术培训,开展行业信用综合评价。 定分止争 尽管不乏生产规范,但种子生产过程依然充满不确定因素,甚至引发种子生产企业、制种经纪人、制种户之间的纠纷。 发生串粉后,如何善后,如何理清各方责任?种子质量不达标,谁来承担损失?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省农业农村厅深入全省各杂交水稻制种基地调研,充分听取基层一线的意见和建议,梳理出了不同的纠纷情形及调解方案—— 因种子生产安全隔离要求造成其他农户损失的,由种子生产企业或者制种经纪人与农户协商解决,原则上参照当地当季作物的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补偿;因在合同已经约定的制种基地隔离区内种植其他水稻品种,造成安全隔离条件不达标的,原则上予以割除,由被割方承担损失;因种子生产企业提供的制种方案与生产实际存在偏差,造成相邻的不同制种组合花期重叠的,由双方种子生产企业或者制种经纪人协商解决,原则上“割小留大”;因种子生产企业提供的亲本种子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亲本育性问题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种子生产企业承担相应损失。 杂交水稻制种不仅面临“人祸”风险,也存在“天灾”。就气象而言,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对温度十分敏感,气温急剧波动极有可能引发减产。以开花授粉环节为例,其间连续3日最高气温高于37℃,或者连续3日8时至13时出现阴雨天气,结实率便可能显著降低,导致减产。因此,发挥水稻制种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至关重要。 管理办法要求,农业农村部门、种子生产企业、制种经纪人应当协助制种户做好制种保险投保工作,做到愿保尽保。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协助保险机构做好制种保险现场勘验定损工作。因制种保险理赔定损分歧较大无法理赔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农业农村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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