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12-03 08:38:0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
关于《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7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林锡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海洋强国战略。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求,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发达的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支撑,也是新的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因此,有必要出台地方立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也为我省前瞻布局、系统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吹响领跑全国的号角。 二是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我省的海洋资源得天独厚,海洋经济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前列。2021年,我省海洋生产总值超1.1万亿元,连续七年保持全国第三;水产品年出口78亿美元,连续多年居全国第一。为了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我省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做大做强做优海洋经济。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福建省“十四五”海洋强省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海洋强省。我省出台地方立法的时机已成熟,应以立法促发展,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注入更强劲的动力。 三是建立健全我省海洋管理体制的现实需要。目前,国家及我省尚无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专门性、系统性法律法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零散分布于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类政策文件中,未能形成有效的政策合力,无法从法规制度层面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规范和引导。实践中,海洋管理涉及经济、产业、科技、生态、执法等多方面,海洋相关各产业各环节归口不同的部门负责,存在部门职能交叉、协同不足、沟通效率较低等问题。因此,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形成管理合力,建立健全我省海洋管理体制,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是发挥我省海洋经济特色优势的有力保障。我省不仅是海洋资源大省,还有着独特的战略区位优势和深厚的海洋文化底蕴。海洋、海湾、海岛、海峡、“海丝”赋予了福建向海发展的巨大潜力,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海洋经济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妈祖文化、“海丝”文化、船政文化等各类海洋文化特色鲜明、积淀深厚。因此,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为我省发挥海洋经济特色优势提供有力保障,为我省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分为九章,共计五十八条,分别是总则、产业发展、创新驱动、文化兴海、生态保护、开放合作、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在篇章结构设计上,紧紧围绕海洋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领域,从产业、创新、文化、生态、合作、服务、监管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为我省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的问题 为了做大做强做优海洋经济,锚定打造更高水平的“海上福建”,有必要明确原则、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界定概念范围。根据国家标准《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对海洋经济的表述和分类,《条例(草案)》在保持内涵一致的前提下作了适当简练概括,划定了海洋经济的范围(第二条); 二是明确发展原则。根据国家《“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明确规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陆海统筹、生态优先、创新驱动、集约开发、开放合作的原则(第三条);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明确省以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海洋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职责,要求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域海洋经济发展情况,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省海洋经济促进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工作的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区域内海洋经济发展工作(第四条、第五条); 四是加强区域合作。我省“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地理环境特征,决定了我省海洋经济不仅要向海发展,也要充分发挥广大腹地的作用,坚持陆海统筹,以陆促海、以海带陆。为此,《条例(草案)》要求创新海洋经济区域合作机制,加强跨区域政策衔接,促进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有序流动,深化山海协作,增强协调发展(第六条); 五是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各类 市场主体参与海洋经济领域投资建设,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学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等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海洋意识(第七条、第八条)。 (二)关于产业发展的问题 我省传统海洋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期,新兴产业体系加快构建。为了做大做强做优海洋产业,促进我省从海洋大省跻身为海洋强省,《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科学编制规划。首次将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纳入我省立法,明确规定了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并提出编制要求(第九条); 二是合理优化布局。构建陆海资源统筹开发、产业统筹发展的海洋经济总体布局,提高海陆产业的互动性与互补性,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协调产业集聚,共同打造高质量沿海经济带(第十条); 三是推进园区建设。建设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海洋高新产业集聚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际特色海洋中心城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是升级产业体系。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促进海洋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传统海洋产业转型发展,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第十三条); 五是促进产业发展。对海洋渔业、临海石化、海洋旅游和海洋新兴产业分别作出具体规定,鼓励支持产业融合,谋划布局海洋前沿产业,并推进海洋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三)关于创新驱动的问题 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从“靠海吃海念海经”转变为因海而兴、向海图强,就是要加强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驱动海洋产业融合升级。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推进体系建设。加强海洋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结合的海洋产业协同创新体系(第十九条); 二是推动科技创新。规定政府应当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建立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提高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海洋科技作为重点扶持领域,完善海洋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第二十条); 三是发挥主体作用。支持涉海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建立各类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加强海洋科技型企业培育,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第二十一条); 四是强化人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在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支持涉海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创业(第二十二条); 五是加强教育培训。加强涉海高校建设,支持做强涉海学科,扩大涉海院系办学规模,提升海洋高等教育实力,大力发展海洋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海洋学校(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文化兴海的问题 加强海洋强省建设,离不开海洋文化的繁荣兴盛。我省不仅是海洋经济大省,也是海洋文化大省。为了充分发掘利用丰富的海洋文化资源,赋能海洋经济和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职责。将开展海洋文化保护和海洋文化产业促进工作明确列为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动妈祖文化、船政文化、“海丝”文化等特色海洋文化资源的利用,建设海洋特色文化品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是发展文化产业。推进高新技术在海洋文化产业领域的运用,发展涉海数字创意、高新视频、网络视听、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绿色印刷等新兴海洋文化产业,促进海洋文化产业融合(第二十六条); 三是推动文化交流。发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优势,积极开展与“海丝”沿线国家与地区的海洋文化交流,推动海洋文化寻根、海洋文化考察、海洋文化旅游等活动(第二十七条); 四是强化遗产保护。保护海洋自然生态、地质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区域性整体保护,充分发掘本区域涉海世界遗产的文化内涵,推动本省各类涉海遗产的申遗工作(第二十八条); 五是加强文化教育。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意识与海洋文化教育,积极开发线上教学资源,推动海洋文化宣传与教育,推进海洋研学实践基地的建设(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生态保护的问题 为了确保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从顶层设计的角度上谋定深远,放眼未来,实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海洋经济发展协同共赢。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落实生态职责。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生态开发保护,强化主体功能协调,做好海域与关联陆域的统筹安排(第三十条); 二是发展绿色产业。培育壮大海洋领域绿色产业,加快海洋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型、集约型的海洋循环经济先进企业和产业园区(第三十一条); 三是推行海洋碳汇。稳固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推进海洋领域增汇减排,建立海洋碳汇监测核算体系(第三十二条); 四是探索生态转化。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健全海洋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海域海岛资源收储和交易制度,探索海域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第三十三条); 五是完善补偿机制。建立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规范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渠道,建立科学合理的差异化利益补偿标准(第三十四条); 六是节约集约用海。坚持节约集约用海,加强海域海岛精细化管理,加强滨海湿地管理和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节约集约利用围填海存量资源,完善差别化用海供给机制(第三十五条); 七是加强养护治理。构建以海岸带、海岛和自然保护地为支撑的海洋生态安全格局,加大对海湾、海岸带、滨海湿地、红树林、海岛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投入力度,健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制度,扎实推进相关涉海污染源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六)关于开放合作的问题 立足海峡西岸、“海丝”核心区,对我省而言,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也是破浪扬帆的赛道起点。为了推动我省海洋经济拥有更长足的发展和更广阔的天地,必须推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开放合作。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深化闽台融合。强化闽台海洋经济合作,探索闽台海洋产业合作新模式,鼓励台湾优势产业、涉海企业来闽发展,推进闽台涉海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支持台湾地区港航企业与我省企业合作(第三十八条);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升和扩大自贸试验区示范效应,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海上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第三十九条); 三是拓展对外通道。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聚焦涉海关键通道、节点城市和重大项目,加快港口、海洋交通干线、物流基地和口岸通关设施建设,完善海陆空联运交通网络(第四十条); 四是加强对外合作。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与发达国家在海洋新兴产业领域的合作,鼓励企业联合建设中外海洋产业园区和境外经贸合作区、参与境外涉海投资和国际海洋资源开发(第四十一条); 五是拓宽国际交流。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渠道,加强海洋科技国际交流合作、海外人才引进工作,不断增强海外人才吸引力,提升海洋经济国际合作水平(第四十二条)。 (七)关于服务保障的问题 为了促进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发挥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支撑作用,落实各方面服务保障,做到高位引领、实处着手,以汇聚要素、盘活资源。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求,推进海洋基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第四十三条); 二是落实要素保障。扶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在项目审批、用地、用海、用能、科技研发、人才配置、市场环境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第四十四条); 三是做好信息服务。加强海洋数据的汇聚、储存和管理,构建省智慧海洋大数据资源库,并接入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协调推进海洋信息通信网络建设(第四十五条); 四是加大资金支持。统筹相关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引导基金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第四十六条); 五是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集中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发展符合海洋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加强银行、保险、担保机构信息共享(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六是推动智库建设。支持各级各类新型海洋智库建设,引导开展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海洋发展政策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形成具有特色化专业化的研究优势和品牌(第四十九条); 七是加强防灾减灾。加强海洋灾害预警报能力建设,提高航海保障、海洋环境风险防范、污染应急处置、海上救助等服务能力(第五十条)。 (八)关于监督管理的问题 监督管理,是海洋经济促进工作各项政策措施是否落细落深落实的试金石。建立健全海洋经济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有利于形成政策合力和管理合力,促进各方主体共同挺进深远海、迈步向深蓝。为此,《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各方职责。规定省人民政府海洋渔业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工作的部门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职责(第五十一条);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报告制度,要求定期对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三是推行综合执法。首次在我省立法中对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作出规定,明确本省在海洋行政执法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一体化海洋执法监管体系(第五十三条); 四是实行绩效考核。建立动态调整和监督考核机制,将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进行海洋经济绩效考核(第五十四条); 五是落实监督检查。要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海洋强省建设等重要规划实施情况、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海洋经济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海洋经济资金安全及其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五十五条); 六是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海洋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创造容错免责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第五十六条); 七是压实法律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有关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 《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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