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水资源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1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徐俐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11月21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水资源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修正,落实民法典物权法定原则,推动我省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农业农村工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11月22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水资源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改二稿)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七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强对取用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为此,建议在本条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关于第十三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统筹配置。为此,建议在本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对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等用水进行统筹配置。
三、关于第十四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推动解决工程性、季节性、区域性、水质性缺水问题。为此,建议在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和粮食生产合理用水。发生严重干旱、重大水污染事故、城乡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生态应急调水等特殊情况时,可以根据水量调度预案实行应急调度,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执行。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文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修正案草案修改二稿、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