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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认定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04-21 15:36:14 来源: 责任编辑:张若冰

编者按:加强价格认定机构建设是当前各级价格部门学习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和开展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年活动的重点工作之一。泉州市物价局积极行动,狠抓落实,对价格认定机构建设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省物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赖文达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并作出批示:“很好。泉州市物价局重视价格认定机构建设,行动迅速,措施有力,给予肯定,通报表扬”。现将泉州市物价局的经验做法予以转发,供各地价格部门学习借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认定机构建设的通知》(闽价认〔2016〕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如何贯彻《规定》和《通知》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积极推动价格认定机构更名和转型

  价格认定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价格工作在纪检监察、司法、税务等工作领域的延伸。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始终将价格认定工作放在价格工作中去谋划,坚持与价格工作融为一体,同部署同落实。价格认定机构的更名和转型是价格认定工作性质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履行职能的客观需要,价格认定机构更名和转型完成情况将列入全国价格认定工作评先的重要指标。目前,丰泽区、泉港区、安溪县、南安市、永春县和晋江市都已完成机构名称更名为“价格认定局”工作,鲤城区、洛江区、惠安县、石狮市、德化县尚未完成更名工作。另外,惠安县价格认定机构仍属于自收自支的单位。上述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编制、财政、人社部门汇报,积极做好沟通和衔接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大力推进价格认定机构的更名和转型,实现工作任务和机构性质的规范统一。

  二、严把质量,积极开展价格认定机构规范化建设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各县(市、区)要落实好《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和省局部署的价格认定质量年工作质量评查标准,规范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和业务行为,努力争优创先,加快机构规范化建设步伐。根据《规定》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对现有工作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和细化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即将出台的行为规范、文书格式的衔接和调整工作。努力达到“符合三个公正”,即全面达到价格认定行为符合客观公正、价格认定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价格认定结论符合实体公正的严格法治要求。

  三、主动作为,积极服务党委政府重点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围绕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政策这一主线, 主动作为,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做好深化改革和公共管理中所涉及物品的价格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价格认定工作服务价格机制改革的独特作用,凸显价格认定公共服务职能定位。

  四、提高认识,积极改善价格认定工作条件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省物价局《通知》的要求,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增加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特别要加强价格认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每个价格认定人员都要配备电脑等设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提升工作效率,为“福建省价格争议处理系统”上线运行做好准备。要重视价格认定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价格认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责任,积极加强价格认定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价格认定机构班子建设,要将能力强、素质高、业务精的干部充实配备到价格认定机构,做到各县(市、区)价格认定机构有编制,有人员。要加强价格认定队伍的业务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三个意识”,即增强价格认定人员依法认定意识、岗位责任意识、风险防控意识。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价格认定人员职业道德、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努力提高价格认定队伍素质。(省价格认定局、泉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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