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昨起公开征求意见 对奢侈品、超标服务、豪华办公房说不 东快讯(记者林娟)昨日,东南快报记者获悉,《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同时对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本省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其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该《草案》。省政府法制办已将全文公布在“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11月27日前,通过“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收,邮编:3500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在政府采购方面,《草案》规定:“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各机关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在服务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等制度。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