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法律援助条例明年施行 9类情形无需经济证明
《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明年2月施行 本报讯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批准《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该法规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规规定,9类情形申请法援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经多年发展,我市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受援面也不断扩展。2010年到2013年,全市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万多件,有近3万人获法律援助,共挽回经济损失2亿多元,案件类型从传统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逐渐拓展到公证、司法鉴定、群众性纠纷调解等非诉讼事务领域。 制定本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项目,条例草案曾通过本报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条例就法援工作的管理机制、条件和范围、申请和受理、实施和保障等作了规定,以列举方式明确10种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为保障弱势群体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条例对经济困难标准作了界定,并明确9类情形申请法援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法援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这9类情形分别是: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予抚恤金生活的;正在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由政府提供帮助的;因实施见义勇为请求奖励或者主张民事权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 李白蕾 |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