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做好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卫生计生委、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完善措施: 一、所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毕业生全部进入培训 2015年起,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调整培训期限 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5天者,顺延1个月;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半年;超过6个月不足1年者,顺延1年;超过1年者,予以终止培训处理。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培训时间相应顺延。延长培训年限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培训对象,报考结业综合考核延迟1年。 三、明确培训期间执业注册及变更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在进入培训时即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须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未按上述要求在3个月内将执业地点注册或变更注册为培训基地的培训对象,予以终止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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